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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都属于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属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例如,张三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在这个案例中,被罚款的是张三,也就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那么张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张三即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那么行政机关可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答案是可以,如果某行政机关并非是行政行政职权,而是被其他行政主体作出了可诉的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机关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例如工商局和某私立医院一起倒卖废弃待销毁的医疗器具,被卫生局查处,卫生局对工商局罚款5万元,对私立医院罚款10万元,在上述案例中可以成为原告的除了某私立医院之外,还有该工商局也可以成为原告,因为在本案中工商局是受到了卫生局处罚的对象,并非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所以行政机关在可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被告
被告的确认是行政诉讼参加人中需要掌握的重点,下面通过不同情形的分类来具体判断被告的对应。
(一)经复议的案件
经复议后的案件,如果复议不服想继续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需要根本不同的复议结果来进行不同的被告的对应。如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那么被告是该复议机关;如果复议作出的是维持的复议决定,那么被告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那么原告对复议机关不服,则被告是复议机关;若对原行政行为不服,那么被告是原机关。上述规定可以用一句口诀简单来记忆,“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复议不作为看选择”。如果张三被武汉市公安局处罚罚款5000元,那么张三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处罚5000元的决定,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如果省公安厅作出的是将5000元的处罚决定改成警告,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市公安局;如果省公安厅对该复议申请没有任何回复,那么要看张三本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还是对原市局处罚5000元的行为不服,以此来判断被告。
(二)委托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成为被告,被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在行政主体中被委托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个人 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是承担最后的责任,故而不能成为被告。例如,张三本月工资扣税中按照2000 的起征点进行扣税,多扣了张三400元,那么张三对此多扣税行为不服,应该起诉的是税务局,而不是自己的单位,原因就在于税务局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单位仅仅是接受委托方,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不能承担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该组织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被授权的组织属于行政主体的一部分,有相应的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也能承担最后的责任,所以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例如,依据《学位条例》的授权,由各高校给毕业的学生发放学位证书,那么如果张三毕业的时候学校拒不发放学位证书给张三,那么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张三的学校。
(四)经上级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没有职权作出相应的许可审批,需要向上报上级批准,那对于这个经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文书上盖章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例如,张三去区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区卫生局没有资格审批,报市卫生局审批,如果不批准的决定书上盖章署名的是区卫生局,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区卫生局,如果盖章署名的是市卫生局,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市卫生局。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例如张三被公安局和卫生局进行联合处罚1万元,张三不服,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公安局和卫生局两个作为共同被告。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张三和李四申请在本辖区内开设幼儿园,李四拿到了许可,张三没有得到许可,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李四就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中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诉讼中被告不同情形下的对应: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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