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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个优良的税种,但由于控管措施和手段不力,在我国偷逃增值税 问题 一直比较严重,也使得增值税管理费用和执行费用相当高昂。 理论 上的增值税控管是交叉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偷逃增值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我国现阶段增值税制不够完善,仅靠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笔者在 总结 归纳多年来对增值税控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增值税 分析 控制法",以供 参考 。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 计算 离不开 会计 核算,而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会计报表才能解决增值税的监控问题。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就是利用纳税人会计报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和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两组数据,通过"存货资产变化"、"存货率高低"、"收入与成本配比性"这3个指标来综合分析其对增值税的 影响 ,估算出可能偷逃增值税税额总量,进而分析原因,判断问题发生在账内还是账外,应从何处入手查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账内或账外的调查取证,查实一个排除一个。
(一)"存货资产变化"对增值税的影响
在购进扣税法条件下( 目前 是"生产型"增值税),假定 企业 产供销绝对均衡,即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相等,从理论上讲,它与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应是相等的;然后,通过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金,即可验证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假设把产供销环节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视为合理占用,那么,根据其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就可计算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本期应纳税额。简言之,存货下降是增税因素,存货上升是减税因素。
用公式表述:
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税率
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称为分析应缴税金)=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
综合表示为:
分析应缴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可能偷逃税额=分析应缴税金-已计应缴税金
(二)假定条件对分析控制结果的影响。
1.增值税规定估价入账余额、在途材料、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货物和商业购货未付款等项目是不得扣税的,在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假定其已经扣税,这是因为分析取值来源于会计报表数字。在查账时,若发现此类情况,应调增估算结果。对此,商业企业也可通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 +商品销售成本]"这个小于100%的扣税比率预先修正。
2.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未能将记入期间费用类账户、符合扣税条件的外购货物、劳务或购销货物运费应扣税额估算入内,或因其扣税额很少而忽略不计,或发现时调减估算结果。
3. 工业 企业扣税比率用生产成本表计算或根据不同类型生产企业的经验值估算,但很难精确。考虑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分析时也可按100%扣税比率计算。
4.统一用17%税率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有误差,这个误差由是否有差别税率和扣除率来决定。
5.假定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有但未转入本期抵扣,若转入本期抵扣,则应调减估算结果。
二、稽查 应用
为便于查案分析和各级审核,我们在实际运用时设计并填列《增值税稽查选案及检查审核分析表》,基本结构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分析部分和附注部分。依据分析的基本公式不同和账内、账外检查的区别,"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功能:
(一)分析存货资产去向,控制"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
上述分析的是存货的增与减,控制的是"可能偷逃税额"。注意观察存货的去向:用于应税耗用还是非应税耗用,用于应税耗用和销售的账户我们称之为"应税账户",用于非应税耗用的账户我们称之为"非应税账户"。为分析方便,这里把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规定为"应税账户"。除此之外的账户,则为"非应税账户"。我们控制的重点就是看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增值税规定计算了税金。
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时,可用下列公式:
(1)分析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2)分析进项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综合扣税率
(3)分析应交税金=分析销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
2.总量控制。公式(1)主控销项税额。其中用17%税率计算时,若出现"分析销项税额"大于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先看是否有免税收入或适用13%税率计算的收入,然后再确定未计税收入;二者相等时,看损益表中有无"其他业务利润",以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计税。公式(2)主控进项税额。但必须用公式(3)按前面的公式分析"可能偷逃税额"。这里,偷逃税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非应税账户"借方发生额应计税而未计税造成。如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未计税,这里包括以物抵债未通过销售账户而未计税的情况。另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内部及其不同账户之间发生额应当计税而未计税造成的。如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而未计税(但对以物易物不计税也不扣税时不能控制);再如"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但"其他业务收入"未计税。
3.重点落实。其 方法 有二:一是从"应税账户"贷方(重点查存货类账户和生产成本类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起,有时比较费力。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等项目有无余额,或其"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增减变化;看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有无数值,排除一些不可能因素后,从"非应税账户"借方同时牵出"应税账户"贷方的主要问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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