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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论商品税体系改革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9 22:43:3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商品税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税收的效率性淡化了税收的公平性。(2)税法的复杂性弱化了收入的有效性。(3)税种的重叠性强化了课征的重复性。(4)税制的差别性强化了征管的局限性。为了减轻税收制度的扭曲程度,政府应立即开启商品税体制的税基性改革,分三步对有差异的税收待遇给出解决对策。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对经济业务的重复课税,校正税收对于市场机制的扭曲。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政府应关注商品税体系改革所面临的技术性、管理性和经济性约束条件。 
  关键词:商品税;商品税体系;营业税;增值税 
   一、商品税体系改革的税收基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建立了由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等)、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和其他税(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共同组成的税收体系并延续至今,其中,商品税体系是税收体系的基础税系,增值税、营业税是商品税体系的重点税种,也由此成为整个税收体系的基础税种。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征收管理水平制约,在1994年的商品税安排中,扩展了对于货物制造与销售、对货物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增值税课征,保留了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以及其他劳务提供的营业税课征。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流通对象的税种划分中,增值税的税基主要限制在与货物密切相关的行业,营业税的税基主要集中在劳务及不动产销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 
  从图1可以看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覆盖了全程的流通领域,并以平行关系瓜分了全部的流通对象。按照税收制度设计理念,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关系设计,商品和劳务中的任一课税对象,如果课征了增值税,就不应当再次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在现行商品税体系中,不同的税基,很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商品税税种。 
  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完全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中承担的较大的交通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在当时,商品税体系如此设置是强调税收效率原则的现实选择。 
   
  二、对商品税体系的实然性问题分析 
   
  自1994年全面推广增值税以来,商品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状况已经维持了17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发生的巨大变化,商品税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 
   
  1 税收的效率性淡化了税收的公平性 
  尽管企业的经济业务属性相同,由于税收制度平行设计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商品销售课税与劳务税制并存并且差别较大,企业的经济业务很有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率、不同的税基、不同的计算与征管办法等不同的税收环境。随着中国调整产业结构紧迫性的不断增强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履行的税收承诺的不断兑现,中国对于税收制度的要求越来越倾向于公平、统一与中性,为了凸显效率而设置的商品税体系的不适应性和扭曲性越来越明显。非统一和非最优的税收制度不仅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在宏观经济稳定的环境下,税制结构的扭曲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2 税法的复杂性弱化了收入的有效性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且营业税依行业设置不同税率,使得商品税法变得复杂和非兼容。税法的复杂性和不同税制之间的非兼容性又不可避免地严重降低税收收入体系的有效性,使政府无法在预计期限内实现应有的收入规模。 
  营业税仅适用于特定行业且对各行业规定了大范围的初始免税的税收优惠,严重侵蚀了税基规模,使得营业税税基变得狭窄;由于面临的社会压力,政府难以通过提高税率来满足收入目标;加之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十分困难,因此,营业税收入规模始终小于增值税。在2007年商品税收人中,国内增值税156099101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494492879万元的比重高达31.57%,营业税65829725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3.31%;2008年前3季度,国内增值税140969572万元,占前3季度税收收入460 589 646万元的比重高达30.61%,营业税58263841万元,占前3季度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2.65%。 
   
   
  3 税种的重叠性强化了课征的重复性 
  根据现行商品税法律规定,中国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和娱乐业的课征,主要依赖营业税作为商品税收入的工具。上述行业适用的营业税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营业税内部的重复课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课税两大方面。 
  从营业税内部的重复课税看,营业税不仅各道环节重复课税,而且不区分收入属性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还存在着对于各种收入的重复课税。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课税看,现行缴纳营业税行业既要在流通过程中层层缴纳,在提供服务时必需采购的机器、机械、设备等支出负担的税款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又需要负担购买生产性投入品时转嫁而来的增值税,即无法在向政府缴纳的营业税中抵扣在采购成本中支付并且负担的增值税,还存在着不同税种的重复课税,隐性税收负担过重。如在现行商品税制度下,对于国内外采购的飞机、发动机、高价中转件航材、燃油、机上供应品等,航空公司已经承接了由上游企业转嫁的增值税,仍要在后续环节继续以含增值税价格为基数向政府缴纳营业税。这意味着同笔收入课征了两次商品税,不仅违背商品税体系的设置初衷,也导致企业资产原值虚高,运营成本增高。以南方航空公司为例,2006~2008年,公司进口环节增值税金额分别为5.4亿元、6.95亿元和7.32亿元,年均递增在25%以上,在不能继续抵扣和转嫁外购成本中的增值税的同时,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因素就运输收入按照3%税率、就非航空运输收入按照5%税率再次缴纳营业税,公司购进飞机、发动机及航材的安排越多,重复课税的现象越严重,公司的盈利情况越受影响。可见,税种重叠且全额课税的税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甚至扭曲企业的贸易方式和投资决策,进而最终影响社会经济增长速度和增长方式。 
   
  4 税制的差别性强化了征管的局限性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算方法、适用税率、税收优惠和征管机关等税种设置方面有诸多不同,使得税制出现巨大的差别。就增值税和营业税本身而言,由于大量的税收扣除或者税收优惠而存在着对一定的税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象,使得税法呈现多维复杂化,这给纳税人从事逃税和避税项目提供法律机会,从而使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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