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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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
三、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较大范围的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持续三年了。三年来,从各地试点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广大农民已初步尝到了减负的甜头。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现今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无论是从政策、理论层面上分析,还是从各地区调查工作者反应的情况来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尽快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入地开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历来是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曾经产生过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也为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研究的价值。在借鉴和吸取历史上税费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中国的这次税费改革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1、必须加快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农业税制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世界各国,对农业一般都没有实行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与其他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我国目前也应尽快废除现有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依照国外经验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者征收所得税,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征收城乡社会保障税,让农民进入统一的社会安全网。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消除了城乡税政分割,有益于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符合WTO的要求,贯彻了税制无歧视的原则。改革后农民税负会轻得多,农产品对外竞争力将得到提高。三是统一了税制,简化了征收手续,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2、加快相关的配套改革,从整体上推进我国的农村税费改革。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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