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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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分析
1.1 改革的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税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58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上述时期内,我国税制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形式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次改革,基本确立了现行的税收制度。
新世纪之初,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农业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后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后调整为3500元);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改革;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生效;2012年1月1日,新车船税开始征收,同时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1.2 改革的特点
纵观历次税制改革,可以发现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呈现出税收制度简单化、税收规范化、税制调整进程快速化的特点。
首先,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规范法制化的特点。体现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向税收收入转变,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逐步规范化上。
其次,我国税制改革呈现简化税制的特点。经过历次改革,我国现存税种19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筵席税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实际征收税种为17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税制面临进一步简化。
最后,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进程快速化的特点。这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最突出特征。新世纪最初的十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了增值税类型,对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代伊始,我国又调整了资源税和车船税,并对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合并试点。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正是税收体制飞速改革的时代。
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2.1 税法教学的目的
税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要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税制,能够按照税法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在此过程中,对实体要素的理解和应用时尤为重要的。这一理解使其区别于税收教学,也使其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的教学。首先税法教学不同于税收教学,其主要目的是应用现行税制中各税种的规定解决实际纳税问题,而非主体税种的选择、税收负担的测度和税收职能的实现等理论问题的探究。其次,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类的教学,并不是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讲解,而是要侧重于对实体要素的理解,侧重于数的计算。
2.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税制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导致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而影响教学的方式方法和侧重点等。税法教学的目标决定了其受税制改革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影响可以概括如下。
2.2.1 税收制度改革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改革,必然会影响到税法的教学。这涉及到改革试点时期税法教学如何适当讲授改革内容;改革成功推广,全国普遍实行新税制时税法教学如何及时更新内容;适应性调整后,如何在税法教学中讲授新的调整等几个问题。
首先,税制改革进入试点时期,改革具体内容已经基本确定,但是没有正式在全国实行,这一时期是新税制的初步形成之时。此时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是税法教学内容如何与改革协调。税法教学如果选择教授新内容,面临的问题一是尚未正式废止的原规定是否讲授,二是新内容由于处在试点时期,内容不完善,稳定性不强,教学难以展开。如果选择不讲授新内容,容易造成的问题是学生的知识结构性错误。显见的例子是学生刚刚学习了旧的规定,新规定便已经正式推广实行,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知识便已经落伍。
其次,改革成功在全国推开,税收制度进入新时期。在此期间,税法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内容的更新。像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2008年的税法教学就面临所得税教学内容更新问题。当时的问题是新税法施行,老税法废止,但是细节问题的新老更新问题尚不明确。过渡期新老内容的不衔接,往往会导致税法教学质量的下降,给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不当影响。
最后,税制改革之后,细节的衔接和调整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是税法教学的时间是固定的,这也会导致税法教学想要恢复到原始水平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时间段中,如何收集改革新内容并将之适时的融入教学之中,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新问题。
2.2.2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侧重点选择的影响
税制改革后,原来的税种之间的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新的企业所得税虽然仍然为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但其重要程度必然逊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在教学上必然表现为课时量的调整和教学重点的偏移。两税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虽然重要程度仍旧很高,但教学内容从数量到难度都明显下降,使得其教学地位有所下降。此外,在涉及新老税制衔接的问题时,税法教学也面临着重点选择的问题。比如在新税制试点时期,究竟应该继续深讲老税制还是应该重点讲授正在调整的新税制,这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两难选择。最后,由于税制的调整,新的税种和原税种虽然可能名称相同,但内容必会有所差异,原来的重点可能不复存在,新的重点内容可能仍旧不够清晰,这也给税法教学中重点问题的选择带来困难。
2.2.3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方法的影响
税法教学重点在于对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讲授,使学生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根据既定教材,逐条逐税讲授。在新的税制改革形势下,这一传统方法受到了较大挑战。
首先,税法的教学不再完全适用传统的讲授法条的方式,新旧法的不断出现与更迭,迫使税法教学不得不更具理论前瞻性与总结性。在新法试行阶段,税法教学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教学中不但要讲授稳定税种的法条,还要重视讲授调整税种的改革目的、改革方向与试运行办法,以使学生将来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制。这些无疑将会打乱税法教学的原有体系,使得税法教学内容显得庞杂凌乱。
其次,税法教学内容的庞杂凌乱化使得编制稳定的税法课程教材难度大增。税法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使得税法教材的编写始终处在 "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很难像理论课程一样逐年提高教材的内容深度和结构的完整度。这就给税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教材在课程建设中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放弃教材将会使教学失去依据,使得教学评价变得更加困难;坚持教材,教材的稳定性和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又难以调和。
2.3 税法教学对税制改革的应对措施
如何改革税法教学,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是税法课程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在解决这一难题的过程中,税法课程教师首先应该做到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内容。这首先体现在教师对现行税制的掌握上。充分掌握现行政策,才能够做到尽快熟悉并掌握新内容,才能够为如何传授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虽然税法课程要强调实践性,但是作为税法教师,仍然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在税制快速变革的今天,深厚的理论知识积淀不但有利于教师预见新变化,掌握新知识,更有利于教师向学生传导新知识。在此基础之上,作为教学主体而非税收实务工作者的教师,更应该深入研究教学方法,研究在信息不断变化条件下的传导问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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