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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已成为湖北企业重要的目标市场。据武汉海关统计,2010年,居湖北省出口市场前7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欧盟、美国、东盟、中国香港、印度、日本和韩国。湖北省对印度贸易额位居对日本和韩国贸易额之前,列第5位。但是两方产业结构相似,进出口商品贸易结构相似,竞争性较强,湖北企业对印度出口引发了频繁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2005年至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19起,位居发展中国家发起调查数第一。
本文基于历年湖北企业遭遇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例资料,分析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的主要特点,总结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为湖北企业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提供建议。
一、印度对湖北企业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是印度对湖北企业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2005年至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情况如下:2005年,反倾销调查1起;2006年,反倾销调查3起;2007年,反倾销调查1起;2008年,反倾销调查5起;2009年,反倾销调查4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发起调查数和形式达到峰值;2010年,反倾销调查2起。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调查19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6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2起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尚未发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已成为印度对湖北企业进行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占84.21%。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开始对湖北企业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09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3起保障措施调查,分别是苛性纳和热轧钢卷、钢板和钢条一般保障措施调查、汽车前桥梁和转向节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其中,热轧钢卷、钢板和钢条案、汽车前桥梁和转向节案,由于证据不足被印度当局取消调查。
(二)化工产品是印度对湖北企业反倾销调查的重点
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涉及产品领域较广。截止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涉及:化工产品9起、机电产品5起、钢铁产品3起、纺织品1起、高科技产品1起。其中,化工产品是调查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科技产品被调查趋势呈现。2009年9年4月,印度对中国SDH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我国也是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首次遭遇国外的贸易救济调查,湖北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涉案。该案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对上述企业征收CIF的236%的反倾销税率。终裁将税率提至CIF的266%,这给湖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启动调查的随意性大,实施措施的持续时间长
印度启动对中国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随意性较大,且表现出针对一种产品,发起多种贸易救济形式的调查趋势。因此,实施措施的持续时间较长。
季戊四醇和前桥梁、转向节反倾销案是其典型表现。季戊四醇案(14/16/2004-DGAD)自2005年发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2005年,印度当局进行反倾销立案,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2006年2月2日,肯定性终裁发布。2010年3月26日,日落复审立案。2011年3月25日,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发布。2011年6月14日,印度当局又决定延长征税期至5年,至2016年6月13日止。
前桥梁、转向节案(14/19/
2008-DGAD、F. D- 22011/21/ 2009)
表现出多种贸易救济形式在同一产品的运用趋势。2008年12月,印度当局发起反倾销调查,湖北3家企业(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和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涉案。2010年3月5日,印度肯定性终裁发布。但是,在该案初裁尚未公布之前(2009年4月2日),印度当局又就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此次涉案产品从5类扩大到8类,仍旧是上述3家企业涉案。频繁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使企业疲于应付,让湖北省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雪上加霜。
(四)印度对湖北企业的反倾销最终实施措施的比重高,后果严重
2005年至2010年底,印度共对中国发起142起反倾销调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有109起,占比76.76%,高于欧盟(70.70%),低于美国(85.29%)。对湖北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全部作出裁决),其中采取措施13起,占81.25%。高比重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损害了湖北企业的利益。比如,2005年季戊四醇案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至印度的季戊四醇因遭遇印方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其出口额锐减。2005年该企业出口额1667万美元,其中出口印度占20%;2006年出口额减至1351.5万美元,其中出口印度的份额所占比重已由20%减至5.1%。2010年,湖北出口到印度的纯碱遭遇印方高额反倾销税制裁,致使湖北涉案的三家企业共损失900万美元。
二、湖北企业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教训
(一)问卷填写不完整,应诉准备不充分
湖北企业在多起案件中,因填写的问卷资料不完整,如关于反映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相关资料等不完整,应诉准备不充分,遭遇了惨痛的教训。
根据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7(2)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应由一个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值决定。如果印度当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将以"最佳可获得信息"确定正常价值,直接采信申诉方的资料,作出对印度企业最有利的裁决。
SDH案(14/2/2009-DGAD)中,印度当局初裁认为,既然无法获得一个具有明显特点的市场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的信息,并且,应诉方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就一个合适的第三方替代国提出建议。因此,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确定正常价值,并以美国和欧洲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最终计算出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征反倾销税为CIF的236%。
纯碱案(14/17/2010-DGAD)中,印度当局初裁认为,因湖北三家涉案企业没有提交关于正常价值的问卷,印度当局决定以结构价值计算纯碱的正常价值,即:(1)基于国际市场行情的焦炭价格;(2)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单位原材料消耗量;(3)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转换成本;(4)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销售和管理成本;(5)加上5%的出厂价的利润。基于此,印度当局最终计算出湖北企业USD38.38/MT的高额反倾销税。
(二)难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之路受阻
根据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8(2)和(4),任何印度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应被假设为非市场国家。但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8(1)和(3)又规定,只要中国企业向印度当局提供足够有力的信息,以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标准,就能单独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印度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分别是:(1)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投入、产出等是否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做出,排除政府的实质性干扰;(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情况是否因该国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发生重大扭曲;(3)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4)应诉公司所采用的汇率。
但遗憾的是,至2010年底,无一家湖北企业获得印度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印度当局往往以应诉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股份为由简单否定其市场经济地位。SDH案(14/2/ 2009-DGAD)中,印度当局终裁认为:由于武汉邮电科学院持有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而武汉邮电科学院本身系国有企业,印度当局因此断定:可以非常清楚地认定国家对企业经济日复一日(day to day)的干预是不能排除的,因此,该公司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operating under NME conditions)。印度当局还以类似措辞拒绝了季戊四醇案、乙基氯化物案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晨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另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是湖北企业本身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碳酸钡案(14/18/2009-DGAD)中,湖北京山楚天钡盐公司被要求提供持股模式及公司来源等,但是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给印度当局。最终,印度当局认为该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一,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三)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急功近利
很多企业经营理念落后,盲目出口,急功近利,甚至同行之间竞相压价,缺乏科学的经营眼光。其结果必然导致短时间内出口数量的激增,进而引发对目标市场同类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这无疑是自动成为反倾销的靶子。
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反倾销案(14/19/2008-DGAD)中,印度商工部的资料显示,湖北企业对印度的出口量短时间内激增。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POI),汽车前桥梁按季度出口至印度数量依次为:14MT、207 MT、685 MT、913 MT;转向节按季度出口至印度数量依次为:112MT、340 MT、154 MT、300 MT。印度当局在分析市场份额后认为,2008年10月-12月(POI后期),湖北企业生产的汽车前桥梁占印度市场份额61.80%,而印度本国工业仅占38.20%;湖北企业生产的转向节占印度市场份额98.95%,而印度本国工业仅占1.05%。鉴于此,印度当局认为本国工业已经丧失了市场份额,本国工业销量下降的原因正是湖北企业的低价倾销。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印度当局对湖北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了如下推断:湖北企业低价倾销的唯一原因是中国政府的支持,如以低价大量供应钢铁给这些湖北企业,廉价的电力等等。这些措辞要引起湖北企业的高度关注,因为上述案件本身属于反倾销调查,但现在矛头直接指向政府的优惠措施,反补贴的意图昭然若揭。
三、湖北企业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湖北企业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国际贸易救济数据库,健全自身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一是仔细研究印度当局发布的国际贸易救济案卷资料。印度商工部定期发布所有的反倾销调查案卷资料,从立案、初裁、终裁到日落复审等均可查询湖北企业尤其是要关心那些曾经立案,但是后来被取消的产品调查。如:2009年,印度当局对湖北企业发起的热轧钢卷、钢板和钢条和汽车前桥梁、转向节保障措施调查,由于证据不足被取消。这要引起湖北企业的高度关注,并能相机抉择。二是关注美国、欧盟等对湖北企业的反倾销调查。这些调查容易引发骨牌效应。三是注意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各进出口商会、湖北省商务厅、省内各商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
(二)及时完成问卷资料的填写
印度当局一般要求被调查企业在40天以内完成调查问卷。湖北被调查企业应通过预警数据库在第一时间内获得立案信息,快速响应,阅读立案公告、研究申请书、聘请律师、研讨策略和完成问卷等,及时提供给印度当局所需的信息,如:反映市场价值和市场经济地位的证据等。确保在裁决时,印度当局能采信我方数据,以合作出口商(Co-operative Exporters)身份计算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减少肯定性裁决的可能性,或者即便是肯定性裁决,也能争取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税率。
季戊四醇案中,涉案企业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应诉,及时提供出口至印度的发票及支撑材料,被视为合作出口商。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42.70%,反倾销税税率为387.87美元/公吨。而其他中国非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80.00%,反倾销税税率高达554.95美元/公吨。
(三)积极寻求印度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合作
从某种意义来讲,被调查企业与印度进口商、最终用户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休戚相关。如果被调查企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最终将损害印度进口商、用户的利益。因此,湖北被调查企业在应诉伊始,就应与印度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积极沟通协调,统一认识,由印度进口商联合下游用户去说服调查机关取消国际贸易救济调查。
汽车前桥梁、转向节特保案(F. D- 22011/21/2009)中,印度进口商(Tata Motors Ltd., Ashok Leyland Ltd.和Society of Indian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和最终用用户向印度当局提出:(1)印度汽车产业的打击是由于全球性的经济衰退造成的,如果有损害的话,也是由于需求紧缩所致;(2)市场扰乱是不存在的。假设申诉方的数据是正确的,即平均每月37.5 MT的进口导致月销售额368MT的下降,这是荒谬的和不能理解的。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印度当局取消了该调查。
但是也要注意,印度进口商在说服印度当局时,需要提供有力的佐证材料。三聚磷酸钠反倾销期中复审案(15/18/2011-DGAD)中,虽然印度进口商TATA Chemicals Ltd和Rohdia Speciality Chemicals India Ltd先后向印度当局表示,已经停止了三聚磷酸钠的生产,希望撤销对该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但由于没有提供涉案产品制造的详细资料,最终印度当局坚持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0.55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裁决。
(四)制定科学的定价策略
在出口定价法中,成本导向定价法极易招致反倾销,而需求导向定价法更能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是较科学的定价方法,可以大大减少倾销指控的发生。需求导向定价法是根据目标市场需求强度和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理解程度来制定产品售价。其科学之处在于能正确、灵敏地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动,定价正确适当,能够减少反倾销的诱因。但是,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时,需要湖北出口企业能够通过中间商和直接用户等多种渠道对国际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准确判断市场动态,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自己的产量、价格。
(五)加强自律意识
湖北企业要加强自律意识,提倡有序竞争,以合理的竞争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其次,企业之间要团结一致,营造合作共赢的经营氛围。企业还要加强管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账簿齐全,账目清楚,以更好地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
2005年丝绸反倾销案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原因竟是我国出口企业的低开发票行为。2005年1月,印度对我国丝绸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指出,如果我国企业继续"低开发票",印度将加快反倾销立案进程。随后,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召开的"出口绸缎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强自律,联合抵制低开发票行为,开启了我国企业自觉自律的先河。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目前尚未对湖北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但要密切关注其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发展趋势,谨防美国对湖北企业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对印度的示范影响。如果作为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使用者,印度也对湖北企业大规模使用这一措施,湖北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救济将更艰难。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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