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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11:06:48

 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
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市制」有三项基本 内容 :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 时代 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唐律所谓的「诸市司」)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 法律 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
八世纪唐末以后,「市制」逐步解体。市制的解体,伴随着全国各地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民间许多工商业者不仅不再在身份上被特别归类为「市籍」,同时,营业范围也不再强制限定在固定的市肆区域 [21]。为了应付市制解体后政府官员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保障皇室和各级政府所需物质和劳力能及时填补,由晚唐至明初,政府即逐步形成一套「编审行役制」,将民间工商业者强制编入册籍中,宋代多称「团行」,明代则泛称「铺行」。被编入册籍的民间工商业者即称为「当行」;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 [22]。在「编审行役制」下,民间工商业者虽然不再在户籍上被特别编成「市籍」,但仍依行业不同被政府编入供应货品和劳力的册籍,当皇室与各级政府对货品和劳动有所需求时,即按册索骥,向「当行」的「团行、铺行」工商业者,「购买」货品和劳动力 [23]。明人沈榜《宛署杂记》(初刊于万历年间),对明代中期以前的「编审行役制」有简要描述:「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 [24]。「按籍给值役使」一词,正明白指出这种「编审行役制」,其性质介于有价购买的「给值」以及无偿强制的「役使」之间。
「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 理论 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元代除「和买」之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
政府「和买」造成工商业者损失,有其必然性。当民间工商业者彼此间进行市场交易时,因为交易双方彼此身份基本上平等,故可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但当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和买」时,名为「买卖」,却总难避免官员吏胥的「强取」。在「官尊民卑」的 政治 架构和文化传统下,民间工商业者在「和买」过程中,常难免损失财货和劳动力,不肖官员吏胥时常以「低价」甚或「白夺」的方式进行「和买」。「和买」经常造成民间工商业者的损失,但在「编审行役制」之下,各行业工商业者还是无法拒绝政府的「和买」,由宋至明初,政府持续凭借着「编审行役制」的实施,得到所需的财货和劳力。
由宋至明,历代政府为解决「和买」过程中产生的纰政,使工商业者少受损失,至少在北宋即已 发展 出「时估」制度,由官员向各「团行」行头询问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每十天订价一次,称为「旬价」,这便是「时估」制度 [26]。北宋天禧二年(1018)的一道诏令,对「时估」程序有具体描写:「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 [27]。政府即按「时估」得来的各类「旬价」,向「团行」民间工商业者「和买」货品和劳动力。元代的情形基本相似,不过有些地方已将「旬价」改为「月价」:「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由本路申户部」 [28]。依照元代的「和买」和「时估」经验来看,除了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之外,有时候也有官员联合「当行」业者,浮报「月价」侵吞公款的情形 [29]。「时估」得来的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动力「价格」,基本上是供官府「和买」之用的「官价」,和市场交易中的「市价」相比,通常必定有差距。明初仍以「时估、和买」,配合「编审行役制」的运作。
明初对「时估」的规定是:「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 [30]。《读律琐言》附录的〈奏行时估例〉,将民间商品分为金银铜锡珠玉、罗缎布绢丝绵、巾帽衣帐、米麦、蔬果、蔬果、牲畜、器用等八大类,分别开列不同数量单位的换算宝钞「价格」 [31],这即是具体反映明初「时估」制度运作的产物。明初的「时估」,仍是由「铺行」中的「当行」工商业者,奉命配合政府官员进行「按月从实申报」财货劳力价格的工作。正统二年(1437),政府下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 [32]。直至明中期之前,一些地方官执行「时估」时仍以「铺行」工商业者协助进行,如叶春及在福建即规定:「每月,令老人估物,列于左方。官民一以为率,舍中有不如此,即役人侵之,以告其余。违者,以把持行市论」 [33]。在这份命令中,可以看到叶春及希望以市廛律第三条的「把持行市」罪刑,阻止胥吏衙役侵夺「铺行」工商业者的财物,以保障「和买」和「时估」制的正常运作。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然而,「和买」的弊病依然如昔,「时估」制下的「照价收买」理想,很难在「编审行役制」下达成。《大明令》卷1〈户令〉载有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的禁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卖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34]。「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但在官尊民卑的政治结构下,民间工商业者面对的其实是威权式的强制交换物资,尽管有「时估」制度的配合,政府「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总是经常发生的纰政。惟有藉助「编审行役制」的运作,才能强制将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力按时征调到皇室和政府部门。
尽管有时估、和买等制度的辅助,「编审行役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常「滑落」到接近强制性质的徭役,而非是基于价格机制运作的市场交易。这种编审行役固然仍使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但和唐代以前的「市制」相比,不能不说是有所改善。这种制度性的变化,落实到唐律和明律的差异上,正是〈市司评物价〉律文内容的转变:由「诸市司」评定物价,到由「诸物行人」评定物价。

二‧「官牙制」的确立和推广:
由晚唐以下「市制」衰落开始,历两宋、蒙元直到明初,「编审行役」、「和买」与「时估」等制度愈加成形,成为政府掌控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基本政令,这是明律市廛章〈时估〉条运作的制度背景。与此同时,全国许多城镇、市集中的新兴中介商人「牙行」,也愈来愈多,在「编审行役制」下,牙行当然也与其它一般的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之中,以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除此之外,政府还对民间「牙行」发布一些其它的 法律 规范,试图建立起一种「官牙制」。「官牙制」到明初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私充」者要被「杖六十」,而且,「所得牙钱入官」。在法律上,合法牙行都是「官牙」,官牙成为一种法定制度,以明初市廛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规定来看,「官牙制」的具体 内容 即是:「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
大致看来,晚唐以下政府对牙行的规范,至少有三个考量。一是将「牙行」纳入「诸物行人」的范围内,藉牙行和其它非中介性民间工商业者的「当行」,辅助政府进行「时估」和「和买」。二是 应用 「包」的原则,协助政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征税,藉以降低政府原应支付的收税成本;三是应用「保」的原则,建立一些保障商业契约执行的市场制度,以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 [35]。以下分别说明。
首先,在时估和买方面。由于「官牙制」是与「编审行役制」同时 发展 的新制度,在「编审行役制」建立的过程中,牙行并不例外,也和其它行业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因此,明律市廛章规定的「诸物行人,评估物价」,当然也包括牙行在内。当某些城镇的商业发达,外来客商和买卖商品数量愈多,牙行的数量也就愈多,此时,该地的政府官员也就愈加重牙行在时估和买中的责任。
以首善之区的明初南京城而言,明太祖在洪武元年对中书省诏令中,即特别强调牙行商人(牙侩)在时估中的角色:「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市管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 [36]。京城的消费能力非其它都市能比,吸引着众多外来客商,客商多,商机众,经营中介商业的牙行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稽考牙侩姓名」即是对牙行的「编审行役」,也就是「当行」;牙行「当行」替「在京兵马指挥司」等政府官员「平其物价」,虽然也有维护市场交易价格稳定的用意,但「时估」以利政府「和买」,在当时仍是主要目的。然而,在绝大部份各级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城镇和市集,因为市场交易数量有限,不能吸引足够客商前来买卖,当然也无法产生足够的牙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当行」时估与和买。可以说,因为工商业发展的限制,明初「诸物行人,评估物价」的「行人」固然包括牙行,但绝大部份被编入「团行、铺行」的「行人」,仍是其它一般民间工商业者,而非「牙人」。
其次,除了一体「当行」协助政府时估和买之外,牙行也常为政府代收或是稽查税款,具有减低收税成本藉而增加政府财入的作用。因为由牙行按期认缴一定数额的税款,或是监督客商交易货品数量的多寡,可以省去政府征税、核税、查税等过程中必需花费的人力物力,这是一种「包」原则的运用。
至少由唐后期开始,政府即开始偶而以牙人代收税款。唐德宗建中四年(783),户部侍郎赵赞「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至兴元二年正月一日(785)赦,悉停罢」 [37]。这是八世纪末唐代中央政府试图以「市牙」协助征收交易税的一次试验。元代也曾以牙人代收商税 [38]。嘉靖四年(1525),江苏省江阴县也有以牙行代收税款的例子:「巡抚都御史朱寔昌以征税烦扰,更为门摊(税),令牙行四季收贮本县,岁终起运如数」 [39]。明代仍有其它政府以牙行代收政府商业税收的例子 [40],点出政府确立和推广官牙制的一层主要考量。除了直接向买卖双方代收交易税之外,官牙也可以监督商人是否有逃漏税款,《王肯堂笺释》对明律市廛章所列「官牙制」法律规范的解释即指出:「官为(牙行)出给印信文簿,遇有客货到彼住卖,其各牙行、埠头即将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则客商有所察,而无越关之弊;物货有所稽,而无匿税之弊」 [41]。这里明白地指出了政府可以透过官牙稽察客商「越关」漏税与「匿税」的目的,说明了官牙制能够降低政府对商业税收的征税成本。
最后,在减少市场交易纠纷方面,至少有田宅典卖以及客商、牙行商业纠纷两大部份。以田宅典买而论,政府愈来愈加重牙行的责任,希望以此保障典卖契约的执行,藉以减少增多的田土典卖讼案。北宋以下,随着商业的发展,某些地区城镇中的各类牙人愈来愈多,诸如牲畜、奴婢、布帛、粮食、田土、庄宅,甚至典当和放债取息等行业,都产生相关的牙人居间买卖。地方和中央政府也曾将某些牙人纳入管理,除了也有代收税款的功能之外,并且协助政府认证各项买卖契约的合法性 [42]。以牙行协助收税是为增加政府税收;认证民间买卖契约的合法性,则旨在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诉讼。特别是自宋元以来,民间田土买卖的纠纷和讼案愈来愈多,如元大德八年(1304)诏书所说:「近年以来,田宅增价,民讼繁滋」 [43]。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田宅讼案,政府开始尝试将牙行纳入认证契约的法定程序,这即是一种「保」原则的应用。
更可注意的是,有些官员很快即发现,协助税收和认证契约合法性两者之间,其实更可以相互结合。最晚在北宋末年,已有地方官在辖区实施官牙制,李元弼的设计即是:「某县某色牙人某人,付身牌开坐」,以颁发「身牌」的方式,来核可「官牙」设立,不仅以「官牙」认证合法的买卖契约,也协助政府收取田土等项商品交易「印税」;并规定:「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 [44]。虽然此时确实出现了「官牙制」的法律规范,但这似乎是零星的存在,尚未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45]。到了元代,官牙制仍在继续发展。《通制条格》载至元十年八月(1273)中书省断事官的上呈公文:「今后,凡买卖人口、头疋、房屋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书写籍贯、住坐、去处,仍召知识卖主人,或正牙保人等保管,画完押字,许令成交,然后赴务投税。仍令所在税务,亦仰验契完备,收税明白,附历出榜,遍行禁治相应」 [46],元中央政府核定了这项制度。胡祗遹(1227-1295)于至元十九年以后任官山东时,即以「官牙人」和「写契人」二类人,作为认证田土等商品交易契约合法性,以及代收契税的人物,「不经此二人成交者,毁交,治买主、卖主罪」 [47]。元代这种以官牙制兼具代收税收和认证契约两项功能的设计,是直接承袭北宋末年以来的发展。明初则首次将官牙制度较完整地列入大明律中,作为全国官员管理市场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客商与牙行的商业纠纷方面,官牙制的推广也有助于为政府解决这类日增的商业讼案。除了担任本地 农村 物资流向城镇的市场交易中介之外,商业愈发展,牙人和外来的客商就有着愈密切的关连。由市场交易过程来看,牙人这种中介商人对客商提供许多帮励,能在市场上为客商提供种种「交易服务」,降低客商的「交易成本」。诸如提供有公信力的度量衡(测量服务)、撮合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讯息服务),有时甚至兼营提供仓储和住宿功能。因此,牙人是因应市场交易的发展而出现,能降低客商以及本地商人、工匠和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但在另一方面,由宋至明之间,也发生许多的客商、牙行冲突,并且屡屡形诸政府官员的禁令判文或是方志笔说之中 [48]。「官牙制」的确立和推广,能使政府能藉以减少客商与牙行间的商业纠纷。以明律市廛章〈私充牙行埠头〉条对官牙「选有抵业人户充应」的规范而言,《王肯堂笺释》即有所阐述,提出官牙制对降低客商、牙行纠纷所起的保障作用:「有抵业人户,谓其人有家业,可以抵当客货也」,「有抵业人户充应,庶有所顾惜,无诓骗之弊;虽或被彼诓骗,而有所还,无亏折之患」 [49]。
总结 来看,自中唐市制解体之后,「市司」官员对市场设立时空、物价变动以及市籍登录的管制,已愈来愈难执行,为了降低商业税的收税成本、强固田宅典卖认证的法定程序、减少客商与牙行间的商业纠纷,乃逐渐建立起「官牙制」,将民间牙人转为「官牙」,予以相关的法律规范。
配合着官牙制的发展,徭役制度也在明代后期开始产生均徭、条编等一系列重大的役法转变,直至清代雍正、乾隆年间,大体在全国完成了「摊丁入亩」的地丁合一改革 [50], 中国 历史 上的徭役制度产生了划 时代 的变动,人民「依法」不需再向政府负担任何徭役。在明代后期开始的役法改革过程中,民间工商业者的「编审行役制」也逐步发生改变。无论是「商役」优免 [51],还是铺行「买办」制度的改革 [52],都使政府以「编审行役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能力逐渐松动。在江南等商业较发展地区,「禁革行役」的政令愈来愈多,以明末苏州府常熟县为例,许多当地存留的明末碑刻资料,都证明了「禁革行役」在当时的逐步推行 [53]。「禁革行役」是在全国各地由不同地方员逐步推展的改革,由明末到清雍正年间,改革过程拖的很长,在各地完成时间也不相同 [54]。乾隆年间编《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这部政书时,书中即收录一位地方官推行「禁革行役」改革,下令「官吏军民人等知悉,一切当官名色,尽行革除,需用物件,给银平买,毋许空票白取」的记录,编者曾加上自己对有些地方官仍然编审行户「票取」财货的弊端的批评:「幸则半价,甚者全亏。揆其情事,无异抢劫。况复有乘机中饱、额外使费之乎?此当官名色之所以宜禁绝也」 [55]。
「禁革行役」使政府不再能藉助「编审行役制」收取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劳力,但是,官牙制度的推广,却使政府可以透过各种牙行在市场上代为购买所需要的各类商品和劳动力,因此,政府对编审民间工商业「铺行」的迫切性也逐步降低。由明末到晚清太平军兴起之前,「编审行役制」在许多商业发展地区都逐步消失,至此,在承平时期,除了少数特别的货品和劳动力外,政府已不需要将一般的民间工商业特别编为「铺行」。政府购买商品和劳动力的「时估」工作,也转由牙行来汇报订定,政府依牙行所呈报的「时估」价格,由牙行在市场上向其它民间工商业者购买。官牙制的确立和推广,使政府可以越过「铺行」,由牙行的协助,及时得到所需的商品和劳动力。
与禁革行役同时,政府对牙行的依赖日深,更能逐步放松对「诸物行人」的管制。在政府对市场进行相关的法律规范时,官牙制度也愈形重要。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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