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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提要】本文用实证的 方法 ,论证了清代前期商业资本的五种经营形式,同时提出封建 社会 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等量资本的利润是相等的。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通过竞争实现,但在有商业垄断或商品专卖的情况下则例外。
【关 键 词】商业资本/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
【 正 文】
关于清前期商业资本 问题 ,前人已有许多论述。本文在前人 研究 的基础上,只对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和商业资本的利润问题作一探讨,同时对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以及平均利润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论述。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敬请学术同仁指教。
一、资本的经营形式
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一是独资,即由一个商人出资的形式。乾隆年间,"鲍万顺在苏独自开行"(注:杨魁折十一,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这是自本自营。也有请人代为经营的。乾隆年间,山西太平县人李若楷"在肃州开常顺魁号杂货铺生理,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李若楷除杂货铺外,还开当铺,自己不经营业务,由毛欣扬为其经营杂货铺,当然还会有人代为营运当铺。同时期另一史料记载:"魏元章供称:……伊又自出资本在陕西苏州往来生理,俱系夥计并侄孙魏贵代办。"(注: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 台湾 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694 页。)还有一人出资,多人经营的。乾隆年间,甘肃布政使王廷赞出资在沈阳开设"源有通号"帽铺,显然他自己不经营,而是由"老掌柜的王诲之"管理铺务,同时还有伙计五人(注: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三、初十日索诺穆策凌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第48辑,345、421、422、424页。)。这实际上与明代史料所记载的,平阳泽潞商贾"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注:(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之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也见(清)沈思孝:《晋录》。)的情况一样,通常人们都认为这是合伙制,但从资本来源 分析 ,当是独资形式,而不是共同出资的合伙形式。
二是合伙形式。明代民间就有合伙形式,立有合约,如"同本合约格式"(注:参阅《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见谢国桢:《明代社会 经济 史料选编》下,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 清代合约也大致相同,例如邓春堂和杨玉兴订立的合伙约:"立出合伙人邓春堂、杨玉兴,二人同办条木生理。情买树山胡姓白树条木一百七十五根,每根价老银一两扣算,其银邓春堂名下称出公本银一百七十五两,杨玉兴名下合伙工费钱三十千文,余钱有邓姓认缴出。杨家洞起坎出卖,除邓姓公本头利,余下红利二人均分。恐口无凭,立合伙约为据。"以下是证明人与执笔人:"道光十四年八月初八日,立合伙人杨玉兴、邓春堂。"(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26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从合伙约中可看出,邓杨二人出本银各不相同,分配也不一样,但也不是按本分利。乾隆六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四川顺庆府南充人胡文选"出银三十两,黄崇礼出银十两,合伙买烟一千斤,装载来城发卖"(注:《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271页,档案出版社,1991。 )。胡黄二人都出了本银,但数量不同,且共同贩运。"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彼凭众言定,有福有利同受同分,……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三人心悦意愿,特立合约三纸,各执一纸存据。乾隆四十九年冬月初二日,立出合约文约人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以下是证人和执笔人(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康熙庚申春,有徽人方姓者,商于都门,与其徒八人合资累千金往江南。"(注: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二十四,谈异五,断肠草,中华书局,1980。)书中未记载各人出本银数目。姜永亭"与李培茂、赵铨、杨嗣闵四人合夥在通州开设更新号木铺生理",姜在热河围场办运官木,李在"多伦诺尔置买客木"(注: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英廉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第43辑,86页。)。官商张鼎鼐曾"招商合夥砍伐乾沟、克什克滕二处山厂"木材,其中"永平府民康荣第、张连城,情愿合夥办理乾沟山厂",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元年,按三七分利,每年交银1500余两,带销张鼎鼐名下欠项。"顺天府通州现开协森号木厂之民商王立业、杨奚文,并山西大同府民寄居天津现行顺天府良乡县、房山县引盐之民商武符、龙英耀、季守成等","情愿自备本银二万两"与张鼎鼐"合夥砍伐克什滕山厂木植",若按三分 计算 ,"情愿交银三千余两,以常销张鼎鼐名下所欠币项,其余七分,王立业等共沾皇恩,得以养生余"(注:内务府奏销档,转引自吴奇衍:《简论清前期内务府皇商的兴起-清代内务府皇商经济专题研究之一》,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中华书局,1992。)。这是官商资本合伙形式。可见合伙是共同资本,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还有伙中之伙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李尚贤、张善贵、李业、任廷林四人在苏伙开公栈,名为任公栈。李尚贤又与赵爱在肃州绸缎杂货店内同伙;彭信义又与张善贵伙友陈宏德合伙"(注:杨魁折十一, 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27页。)。合伙形式实际上就是合资形式,当时资本微薄的商人普遍采用这种形式。
三是领东本形式。陕西人刘志成"在籍承领东本来渝生理有年。嘉庆十年六月二十日"贩运棉花到渝(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39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魏元章称:"魏良弼系其侄孙,领伊资本营运。"(注: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219页。)这是领一人资本,但几人经营不明。还有领多人资本的,如:陕西蒲城县人王洪绪,"向在肃州日新店开张杂货生理,领凉州陈成章、泾阳何兴邦本钱行运四五年,有店口牌甲可恁"(注:伊龄阿折九,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8期。)。未说明是几人经营,不过店铺恐怕不会只有一个人经营。显然领本者是经营的人而不是资本所有者。
四是合股形式,多人出资,由一人负责经营。"道光二年屠姓以帖作本,方姓以行房家具作本,林、郝二人出本银四百一十两零,四人合伙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后生意亏本,于是订立拆伙约)……道光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分晰认还拆伙合约人:方日刚、屠际昌、郝兆典、林士魁。"(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4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虽然这里也称"合伙",但实际上资本形式是合股。上述王洪绪开张的杂货店,也是东家陈成章、何兴帮二人合股。还有一种"在店出力经营而不出本银者",名为身股,"亦分得利息"(注:《河北采风录》卷四,《河内县水道图说》,道光。)。道光二十四年,四川巴县何义顺与侄德庄合开设义顺合记纸铺,何义顺"出资本银一百两整,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其铺生理德庄经理,……赚钱均分,折本均认"(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92 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五是贷本形式,即借别人资本自营,然后偿还贷款本息。徽州人"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注:康熙《徽州府志》卷之八,蠲赈,《金声与徐按院书》。)。江苏句容县人王佐,乾隆"二十四年又借本至四川贩卖药材"(注: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初二日江苏巡抚庄有恭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元月,第21辑,369页。)。 四川朱清顺"原属无本",借人"本银六百余两""贩靛生理"(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50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当时借本营运的多是贫穷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伙计"一词。有人认为伙计是"合伙人的意思","资本的经营者称伙计或夥计,也叫掌柜"(注: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载《 中国 经济史研究》1988(2)。)。 前述独资形式中,在王廷赞"源有通号"帽铺里,"何万有、王汝辑、孙士基、张益谦、曹国林俱系临榆县人,同为王廷赞铺内夥计"。不过,从上述合伙形式所引史料中可以看出,共同出资的经营人也称伙计,或称同伙、伙友等。合股形式中经营人亦称伙计。领东本经营中,除掌柜外,其他营运人也称伙计。但夥计不叫掌柜,前述魏元章有两个侄孙,魏良弼是领其本营运,魏贵代其经营;良弼是掌柜,魏贵则是夥计。山西右玉县人贾有库说:"乾隆十二年,与王厚、郭尧各出本银,做'三义号'绸缎杂货买卖。十八年,孝义县人武积贮亦出本入伙。后因王厚、郭尧病故,只小人掌柜。小的归化城与阿克苏、乌鲁木齐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又有伊犁发货寓所一处,各有伙计在彼管事。"贾有库是掌柜,其他人是伙计。可见伙计和掌柜不是一个人,而伙计实际是泛指经营业务的人,并非专指合伙人的意思,在独资、合伙、合股、领本形式中,共同经营人都称伙计,此外史料中还有"商伙"等称谓(注:《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九,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中华书局,1986。)。
伙计分钱股、身股,张益谦就是王廷赞铺内的"身股夥计",合伙经营中出本分利的同伙是钱股伙计。另外还有雇用伙计,前面例举的李若楷"常顺魁号"杂货铺,"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张连是出外贩卖货物的夥计,每年给他四十两劳金"。张连就是雇用伙计,不参与分利,每年或月领取的劳金是固定的。
除伙计之外,有的商人还雇工,或买仆人帮工。乾隆年间,刘良志"在较场造盖竹蓬米铺生理,乏人照应,雇蚁(成天禄)帮工,每月议给蚁工价银一两零"(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 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乾隆五十三年,谭茂基"白契买受新宁县民简来有为仆人,在店内帮工"(注:朱云辑:《粤东成案初编》卷九,拒杀擅杀,转引自陈春生:《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96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帮工有暂时雇用的性质,地位低于伙计。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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