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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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1978年的 农村 土地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 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土地日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突显出来。在中西方的众多 理论 中很少有系统 分析 我国 目前 农地产权市场均衡的,因此,本文在修正张五常的分成租佃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一个考虑正的交易成本的定额租佃理论。然后据此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不同模式和特点。最后,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地租;交易成本;农地产权
Analysis of Equilibrium for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Market in China
Abstract:
Key words: Rent; Transfaction cost;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一、 问题 的提出
但是,因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我国完整的有效的新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待形成。考察中外学者的观点和我国实际,我发现,很少有人对我国的农地产权市场进行系统的模型化分析。虽然,张五常曾利用其分成租佃理论对我国的一些地方作过实证研究,但那是很久远的事情了,并且,他在他的基本模型中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等等诸如此类,都需要进行进一步地补充和发展。我认为,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我国农地产权市场中的各个参与人的利害得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实施制度的变革,然后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的主旨亦在于此。
二、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模型
租佃理论分定额租佃理论和分成租佃理论,在经济学分析中两者的均衡是一致的,这里只介绍定额租佃理论。
(1)只有两种同质生产要素,土地(h)和劳动力(t),且两种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3)生产函数不变,假定为:q=q(h,t);
假定每一承租者所承租的土地量相等,设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为H,则有h=H/m
在竞争条件下,Wt=q-g- Tc (Wt为承租者劳动量t的市场总工资)。意思是说,承租者如果不想租种土地,那么他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必须能补偿他租种土地的最少净收益。
构建一个拉格朗日表达式,问题就是最大化
这表明,在均衡状态下每一承包者租种面积的总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出乘以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加上地主在选择承租者上花费的边际交易成本。
即承租者出卖劳动力的市场工资率等于从事土地耕种的边际产出。
即,在均衡状态时,地主所有土地的单位地租与地主为出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和,等于所有承租者租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与为承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差的和。
即,在均衡状态下,地租在某个承租者总产出中的比例等于承租者扣除交易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之后的收益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 )加上地主选择该承租者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 )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 ②,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减去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再减去地主为使该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
其几何表示如图1,横坐标表示土地数量,纵坐标表示土地的平均产出和边际产出,这里只讨论一户佃农的情况。q/h表示承租者耕种土地的平均产出,C/h表示除土地以外的承租者所能投入的总成本除以土地面积(C= Wt+Tc+f,f为土地和劳动力以外的耕作投入成本)。我们假定承租者总投入保持不变,所以C /h是凸向原点的一条双曲线。q/h和C /h之间的垂直距离限定了(q-C)/h 曲线 ,即单位土地的地租。在自由签约的情况下,地主将使所获得的地租收入最大,佃农也将使所获得的耕作收入最大,因此两者将在g'点达到均衡。从佃农角度来讲,为使收入最大化,他更愿意将耕地利用到q/h =To/ h+Tc/ h的那一点上,这时佃农的所得刚好能补偿土地土地双方围绕该最后一单位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但是这时佃农每单位土地的地租就会高于土地的平均收益,更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出。反之,如果承租面积小于T1T1,佃农的平均收益没有达到最大,他要么从其他地主那儿获得不足的土地份额,要么改变非土地要素与土地要素的投入比,要么弃租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因此,每户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和单位土地地租必定在(q-C)/h、q/h -To/ h-Tc/ h与T1T1的交点处达到均衡, 。此时,地主所征收的地租达到所能征收到的最大值, 。地主与佃农的土地收益都达到最大, 。
图1
(三)补充说明
第一、并非所有的佃农都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较高生产力的佃农能承受较高的地租,因而地主更愿意将土地租给这样的佃农。但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地主将土地租给较高生产力的佃农不一定获得比原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同一个地主可能会同时与众多具有不同生产力水平的佃农签约,同一个佃农也可能会与多个地主签约。
第三、并非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同质的,故而同一个地主可能有不同的地租标准,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可能有不同价位的市场工资。
第五、并非所有的非土地耕作成本都由佃农承担,如农田水利设施,农用机械等,有可能由两方共同分担,这时地主的地租额会相应地增加。
此外,交易成本不易计量等。考虑到以上因素,地主与每户佃农约定的地租总额和土数量会有所差别,理论上的均衡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经营的标准并不在于他是否了解边际产出,而在于他是否赚到了钱使他能够继续经营。但该理论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析 方法 ,它能帮助我们分析租佃双方的利益得失,找出相关农地产权制度形成、存在、变迁的动力和未来方向。在下面的文字中,我将借助于这一工具从理论上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中存在的几种模式及其特点。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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