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学理论下的招投标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
1.1 交易费用的理论
科斯认为要想成功的进行交易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张五常的分析,交易成本便是明确以及衡量交易单位特征以及实施契约的成本。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1.2 招标投标制度分析
工程建设主要包括事前准备、事中实施以及事后结算等三个部分,招投标是事中实施部分的第一个阶段,里面存在交易费用。从理论上说,这个阶段具有制度约束,需要对政府构建以及指定的交易平台加以利用,同时项目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加以进行,信息的透明度也较高。业主对资金加以掌握,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服务,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对监督职能加以执行,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公平性以及专业性这两方面进行负责,这样的话,交易费用就是最清晰以及最节省的。
1.3 人的行为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作为人是不能够做到永远理性的。从深层次来看,交易费用的存在同人的本性之间是密切相关的。人的本性会对市场的效率产生直接性的影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他们是招标人的代表,都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以及机会主义等问题的产生。
2 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经济学分析
在建设市场中,业主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对合适的承包商进行选择,然后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然后将工程的建设委托给承包商,这时候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在经济学上比较密切的委托与代理的关系。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显得更广泛一些,它泛指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任何一种交易,在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之为代理人,另一方则被称为委托人。于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承包商对工程建设施工的详细内容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成本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掌握,自己就最清楚是否具备一些与工程项目相符的工程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私人信息而被称之为代理人,这些都是业主所无法了解的,业主也因为不能拥有工程建设本身和承包商的这些私人信息而被称之为委托人。
在理论上,当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承包合同加以签订后,业主与承包商也就形成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二者之间的利益就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建设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就是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人的这些行为动机具有双重性以及有限理性特征,例如业主的目标便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代价对满意的工程项目加以获得,来达到他们投资的效率性与经济性;而承包商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是一定会为业主的利益服务,有时他们甚至不惜以牺牲业主的利益来对自己的利益加以牟取,比如说通过对自己的要素投入加以减少或者对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加以采取来对自我效用加以满足,也就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威廉姆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双方,不仅要对自己的利益加以保护,还要随时对机会主义的行为加以提防,他们每一方都不清楚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比较轻率的就在对方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决定,交易费用也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得到了增加。因此,尽管合同法律对业主的利益进行了保护,但是仍然会面临一些承包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业主的利益进行侵犯,从而不利于对建筑工程合同的执行,也就是不保证工期,偷工减料,对材料的等级标准进行降低,造成工程质量与规定不相符合,以至交付给业主的是豆腐渣工程或者伪劣工程。
面对业主和承包商委托与代理关系下的困境,业主为了对承包商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来侵犯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加以防范,在进行承包商的选择时,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便是对有效地选择机制加以采取,从而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与业主自身的利益相一致,也就是业主以最低的价格来支付承包商,而承包商提供合同给业主的工程,这样的优先选择机制我们称之为最低价中标法。所谓的最低价中标法,也就是工程项目由业主公开并且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报价是所有投标中最低,并且预计能对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加以满足的投标者便可成为工程的承包商。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优机制,市场经济体制只有足够完善,才能对最低价中标实现它应该具备的功能时加以确保。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体制发育还不够成熟,我国政府过去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中一直予以限制,规定必须对最低价中标法加以采用。价格体制的参数对招标方法有一定的影响,随着价格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进行转化,不同的评标方法在不同阶段中被使用,只有价格体制参数与市场化条件相符合时,最低中标法才会适用并且有效。在近几年,我国对《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继颁布,使得相关的法律逐渐健全,并且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机制、担保机制以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对工程量清单建立、报价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系统加以完善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为建设市场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3 基于现代经济学视角下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寻租的治理措施
3.1 加强制度管理以及法制建设
为了对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加以保证以及对寻租等腐败现象的防止,就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直接保证下进行政府购买。目前,适合于我国现在国情的一套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得到形成,而《招标投标法》以及《建筑法》是这个领域的基本法律,《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管理条例》则是这个领域的全国性法规。每个地方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制定。但是,在评标方法、招投标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政府应该对这方面的规范做到进一步完善,制定出一些先进的、可行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措施,使得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来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加以保护,同时对市场秩序加以规范。
3.2 规范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行为
规范投标企业的行为,也就是对企业经营体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通过企业制度的创新,可以对企业法人主体以及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加以确立,对企业的法人制度加以健全,使企业能够成为真正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法人企业。同时对于各个企业要进行严厉的监管,特别是那些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机制灵活并且负担小,它们在行为上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严重的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了干扰,这是寻租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我们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监管,对其资格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使挂靠行为得到制止,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法律以及法规的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对建筑市场的准则加以建立并且使其得到规范和完善。
3.3 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
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中心环节便是评标和定标,这个工作做得是好还是坏,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定要按公开、公正以及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其中的评标专家队伍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招标工作作为一项严格以及严肃的工作,对工作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而决定这一切的便是人的因素。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招标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政治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以及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来对评标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加以保证。
4 总结
本文对经济学理论下的招投标制度的交易费用以及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经济学加以分析与阐述,同时对基于现代经济学视角下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寻租的治理措施加以提出。从这几个方面对基于经济学理论视角下的招投标交易进行了一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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