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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状;价值;档案鉴定
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属于各自的部门管理,各个法医鉴定机构因人员和规模没有设置专职的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员,导致法医鉴定档案的数字化加工也没有及时进行。这与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是不合拍的。
一、法医鉴定档案在我国的现状
(一)行政化管理,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现行体制下,法医鉴定机构多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高等科研院校等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其档案直接服务于公、检、法、司以及高等科研院校等政府事业单位,藏于深宫大院,不能面见天日,社会无从利用。这一事实,使之成为制约现代法医鉴定档案管理的发展桎梏。这与当今世界信息交流共享的全球化趋势极不相称,也严重阻碍了法医学等多种学科的发展。
(二)多元化体制,利用率极低。新中��建立后,公、检、法机关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原则指导下,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相继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司系统各自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机构,形成了现有的公、检、法、司各自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这种多元制法医鉴定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法医鉴定档案在无序的情况下,各自的档案由各系统各层级分散保管,利用率极低。随着国家法治改革的深化,法医鉴定的多元制走上纠偏之路。2017年7月19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在走向健全。
(三)法医鉴定电子档案未臻完善。首先要将其转换成数字档案形式,再进行封装成卷,并且对每个卷建立标准的元数据(电子封面),这项工作亟待基层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者填补。但由于各分属不同行政管理机构,缺少政策上的支持、统一的管理部门以及各种资源(包括专职人员、软件技术、相关标准、规范)准备,虽然基层的法医鉴定档案工作者认识到某些有价值的法医鉴定资料可能就此流失,也只能被动等待。
二、法医鉴定档案的价值
(一)法学价值。中国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制定宪法的大陆法系(德意志-罗马法系)国家。其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中的化学、物理学、生物学以及计算机科学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其鉴定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其鉴定结论作为个体案件的“证据材料”存在。法医鉴定档案也因之具有特殊的法学价值。
(二)科学价值。法医学要借助多个学科进行工作,这些学科包括人类学、考古学、病理学、指纹、牙科和遗传学,也包括法医DNA分析等,法医鉴定档案记录了法医临床学的活体医学(如医疗纠纷、伤残评定等)的检验鉴定,法医物证学(如亲子鉴定)、法医毒物学(如毒药物分析)、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等多种学科一系列科学活动的结果,具有珍贵的学术价值。
(三)社会价值。法医学鉴定作为一种社会资料源,真实记录了人类社会发生在人身安全方面的矛盾冲突过程,从而为社会学者从法医鉴定的多种数据中去研究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原始数据,决定了法医鉴定档案的社会价值。
(四)历史价值。法医鉴定档案作为人类执行活动的第一手资料,负起保存它们之责任,以便为现在及未来世代提供完整的素材来建构或还原当时的历史。
三、法医鉴定档案的鉴定
宏观上,要站在法学和社会学的立场上,考虑档案的凭证价值和社会价值,对法医鉴定档案的时效期限和内容真实程度来进行鉴定;微观上,注重法医鉴定档案的学术价值,重点鉴定它的稀有性。建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制定详细的法医鉴定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标准,具体划定各个案卷不同保管期限,避免流失或滥收不值得保存的资料因而浪费有限资源。各系统、地区法医鉴定管理部门再据以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然后由法医鉴定档案室分工分阶段进行鉴定工作,这也可称为前期鉴定。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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