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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试谈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根基与基本结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7 10:19:16

 一、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根基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1.强调可持续性。要求人们根据生态系统发展的限制因子和持续性的条件的具体关照来调整人们自身的对资源的需求和生活、生产方式。
  2.强调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要求代际公平和代内的不同区域、国家、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
  3.强调质效性。要达到具有可持续性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必须更新经济发展思路,将生产方式从传统的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把从主要靠增加投入铺新摊子、追求数量增长,转到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轨道上来。
  4.强调环境与发展的整体性。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必须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衡量发展程度、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的客观标准之一,而不仅是把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一方面,生态环境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资源,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出许多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环境和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环境和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支持力量却越来越有限了。
  (二)生态学理论
  生态系统的规律是一个和经济系统中与物质流有关的准确描述,可以简单总结为八个字,即"协调、整体、循环、
  再生"。
  1.整体协同的动态平衡原理。作为生物物种之一,人类既依赖于自然环境发展与生存,对自然环境同时又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人与生态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一个例证就是,当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破坏了自然,不可避免地将受到自然带来的惩罚。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曾经告诫人们的那样,"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绝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的,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2.生态阈值原理。生态系统的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起作用,如果超出了生态系统本身调节能力一定限度,生态系统受到的干扰过大,生态平衡就会遭到破坏,在生态学上称这个临界限度为生态阈值。环境的质量和生物的数量、种类及其之间的相互联系决定着生态阂值。生态系统在生态阈值范围内能承受一定程度的外界干扰和冲击,更重要的是受到干扰之后,可以通过自身内部的调节恢复到之前的稳定状态。但是当有超过生态阈值的外界干扰的时候,就会发生"生态失调",也即生态系统无法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原初状态。
  3.共生共存的协调发展原理。工业生态学要求现代工业体系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工业流程之间的资源共享和横向共生,建立现代工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为每一个生产企业的废弃物在工业循环体系中找到一个下游的"分解者"。通过打通工业生态系统内部物质的最大限度地循环路径,工业生态学建立现代工业体系行业或企业共生体内部物质之间进行闭路循环的链条,从而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效益的三赢的目的。目前,实现这一理想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建立生态工业园。
  (三)生态法哲学
  简单地说,生态法哲学是指以人为本,统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法律本位观,要求从环境立法、绿化宪法、行政法、民法入手,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基本权利,承认自然界及其生物具有内在自身价值,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法律观念。生态法哲学观念的内涵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生态法哲学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法哲学观不是对保护人类的基本立场的抛弃,而是给予人更多的关注,它不仅强调地区之间的发展公平、行业公平、代内公平而且还强调代际之间的公平。虽然我们强调生态本位,但是保护生态实际上就是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不仅维护一个地区的人的利益还维护其他地区的人的利益,不仅维护现代人的利益还维护未来后代人的利益。强调生态本位根本上还是以人为本。
  2.生态法哲学观统筹人与人的关系。在生态法哲学观指导下,我们要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几个层次:第一,要重视当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地区的发展,而牺牲其他地区的发展,不能因为一些的人的幸福而剥夺其他人的幸福。第二,要重视代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生态法哲学观要充分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
  根据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结构应当采取德日的金字塔型的体系结构,具体在宏观构架上应包括五个层次:
  (一)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制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循环经济法律,这部法律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根据本书前面的论述,所谓循环经济还包括上文所说的3R原则、生态安全原则、风险防御原则、责任分担原则等几项。在具体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循环经济的原则和循环经济法的原则在立法层面上区别开来。
  (二)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例如循环经济专门法律里面比较重要的《废气排放法》等相关法律。
  (三)结合行业标准制订相应的的单项法规
  根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要求,就各个行业内部的废物回收利用制订单项法规或专门规章,如《电子产品回收法》、《容器包装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建筑材料再资源化法》、《电池回收利用法》、《化学物质排放管理法》等。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行政规章
  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可避免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激励、促进手段和措施推动相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在不断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但是遗憾的是,在我国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并没有对地方政府部门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行为做出规定。
  (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纳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
  应该在《宪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时将促进循环经济内容纳入其中,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衔接。发挥其主导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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