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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6 22:13:43

 如今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的讨论,无论从语言表述或是从内涵上来说都有着较大的不同。实际上经济法的价值依托于法律价值的自由、公平还有秩序而存在的,它不可能脱离他们的范畴,此外还得对其作出独特的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表现为对经济法价值的体现和回应。在本文中,笔者先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进行简要阐述,接着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
  2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2.1 法律的理念和价值
  价值和理念二者在含义上是极其相近的,不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者还是可以区分开来。当我们把理念当做是某种价值最终方向的时候,那么法律理念就可以被当做是一种同正义相关的信仰和理想,即所谓的正义等同于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就是对其理念的具体阐释。虽然解释这些名词会因为历史、文化、国家以及宗教上的差异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但是全人类对于法律正义的诠释都是自由、公正、秩序这三者。因为公平是人的基本愿望与主观诉求,所以法律的正义即为第一性的正义,这在法律上充分表现为在平等分配基本利益以及平等配置基本权利。不过法律的这种公平价值并非绝对,它是有主体对象的,仅限于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同等的人而服务。同样自由也是人性中的一种,法律自始至终都强调对自由进行保护,否认那些限制性的自由。法律秩序是人们在进行充分博弈后所实施的价值选择,其最终目的就在于满足人们对于效率以及安全的理性需要。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上来看,秩序与公平和自由相比,它更加充满了理性和客观,也最有可能应用人类社会之中。总而言之,法律正义理念是需要和社会以及人类所能接受的价值观与价值标准相吻合的,所以对于社会上的各个部门,其言行都应当与法律的理念和价值相符。[1]
  2.2 经济法的公平、自由和秩序三者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依托于法律的基本价值而存在的,此外经济法也具备着社会法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经济法价值观自身的特点,从而能够实现公平、自由和秩序这三者的实际价值。首先,公平价值。公平价值即等同于法律公平价值,按照经济法的公平观来看,它属于和谐的社会公平观,主要强调的是分配公平、结果公平和代际公平这三方面。此外经济法中还着重突出了对于劳动者、消费者还有竞争受限制的经营个体户的相关保护。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公平价值的实现,是充分符合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正义的。其次是自由价值。经济法中凸显的自由是分属于理性、规则和秩序这三方面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体现在对理性秩序的维护上,同时它也对个体的非正义自由发展进行一定的限制。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竞争法对于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以及他们进行不正当竞争时的各种限制。第三则是秩序价值。秩序是经济法中重要价值的一部分,在市场秩序的规则中以及宏微调控时,经济法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无处不在。此外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还体现在社会整体运行的安全保障及其工作效率。从总体上来看,经济法的公平、自由和价值这三者的价值代表了经济法的时代性与理想主义。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的一种,其自身的调整原则比较独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充斥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都有着较高的约束力。就现在来说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看法趋向于多元化,意见也各不相同。所谓法的原则即为法的要素的一种,它由法所确立。我们需要在对一定社会关系实现调整时,法的基本原则都是适用的。而经济法的原则是根据经济法来确定的,是我们在对特殊的社会关系实现调整时所需要遵守的相关原则。经济法原则中包含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局部性原则,而基本原则又覆盖了整个的经济法部门,同时还贯彻于经济法部门中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笔者在梳理我国目前使用的经济法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来,就是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还有弱者保护原则。
  3.1 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体系中不仅有个人利益,还有集体、国家,更有社会利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和谐共处的,而是相互冲突,而又互相依存的。对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为这二者进行调节与校正,而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经济法对于特殊人格的保护和限制的作用是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身的目的是相吻合的。第二是经济法能够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和公益性实现相关调整,以完成其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三是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对市场秩序实行规范,可以有效地保证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提高个人和社会的安全性以及工作效率。
  3.2 合理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推动力就在于经营者间的相互竞争,而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中包含了有序竞争、有效竞争以及平等竞争三个方面。这三方面里有序竞争可以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例如商业行贿、山寨产品等。而有效竞争就是经济法能够对规模经济与竞争二者的关系实行相关调节,使竞争格局稳定下来。最后平等竞争就是在强化市场主体人人平等时避免垄断因素的出现,注入低价倾销、恶意打压等。
  3.3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所谓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以说是经济法在自由价值这方面上的表现。国家介入社会生活领域是属于国家干预行为的,而经济法层次上的国家干预则是一种狭义的干预。其作用在于对自由市场某些规律的调整,相比于其它法律更具有主观能动性,一般认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蕴含了两个主要内容 。一是在国家干预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其次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凸显了其局限性,这一般表现在其干预前提、范围以及限度这三面上的限制。
  3.4 弱者保护原则
  经济法的弱者保护原则是一种在利益分配时倾斜于弱者,从而实现公平的原则。这里的弱者一般来说指的是在社会中占有资源较少的个人与组织等,例如残疾者和失业者等等。因为弱者在社会中占有的资源较少,其生存可能比较困难,从而会影响到社会公正的秩序,所以急需对这种不公的资源分配现象进行调整。
  4 小结
  本文试图在认真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和基本原则这三者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讨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在研究后得知,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往往体现于自由、公平和秩序这三方面之上,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分为公共利益、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这四点。梳理全文可知,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对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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