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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关于法规中的探望权问题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02 17:02:07

   摘 要: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探望权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虽说探望已作为一种法律写入婚姻法中,但在我国,其存在时间不长,人们对这种权利认识还不够充分、深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对离婚这一情况才慢慢接受,而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还没有一个深入、透彻的认识,父或母往往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望,会出现探望权难以执行的问题,当然原因不止这一个,还有各方面的原因。本文就是针对你探望权难以执行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这一问题的产生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 婚姻关系 离婚

  一、探望权概念及其内容

  探望权,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一方则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探望权起源于欧美系,在国外统称为探视权,是亲权的一种。探视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笔者认为,探望权虽说是一项权利,但实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其核心是父母即使离婚以后,对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也是存在的,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只要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存在,非抚养方就永远拥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另一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借口限制或剥夺非抚养方的探视权。

  二、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在我国,探望权形成的时间并不长,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善。特别是探望权的执行问题,由于这一问题引起的争端数不胜数。笔者认为探望权执行难,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执行标准模糊,缺乏法定措施。探望权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以衡量,不像其他案件或是拿金钱、或是拿物品或是其他可以具体措施而立刻见结果的行为。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再加上又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所以执行起来有难度。因为孩子并不是执行对象或目标,所以强制执行也不适用于探视权。

  2.报复心里存在,视子女为私有财产。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因为夫妻双方关系破裂,进而离婚,往往是因为婚姻关系中已经矛盾重重,而在离婚后这些矛盾并没有解决,昔日夫妻成为陌路甚至互相仇视。这就使得监护方对另一方有着报复的心理,而阻碍探望权的执行是报复对方最直接、最有效地方法。监护方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害怕孩子会选择另一方而失去了孩子,所以千方百计的阻扰另一方的探视,以淡化另一方与子女的感情。或者是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不愿平静的生活受到打扰。这些离婚夫妻间存在的心结,也是阻碍探望权执行的一大原因。

  3. 子女拒绝探望。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对自己的事情有了主见。一些离婚家庭的孩子在懂事以后,会对当年离婚的过错方有恨意,决绝见父或母的探望。有的子女会认为这种定期的探望会影响自己原有的生活、学习,或是有时在同学中引起不必要的议论,伤害自尊,所以会逃避、拒绝探望。

  三、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的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做好疏导工作。做好法律的深入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意识到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是违法行为,是受法律追究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破裂而终止,他们之间的侵亲权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孩子的身心健康来说,成长的过程中无论是缺乏父爱还是母爱都是缺憾,让当事人认识到,应该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第一位,摒弃成人间的成见和矛盾,让孩子即使在父母离婚后,也能向其他孩子一样在充满父爱和母爱的氛围中成长。

  2.利用第三方协助。有时离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彼此伤害很深,以致离婚后仍像仇人一般,不愿见面,不能相互配合时非抚养方依法行使探望权。这是我们可以利用社会上的一些公益组织,帮助这些家庭,给他们做心理建设,接受既定事实,丢下一切从前的矛盾,理智面对孩子的成长问题。或者可以加入第三方,做一个调节作用,当双方中不想见面时,可以由第三方出来配合协助子女同前来探望的子女见面,使孩子得到完整的爱,同时父母也要履行自己对孩子的义务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3.强制措施慎用。对于一些不履行探望权的父母,或是阻止另一方执行探望权的父或母,执法单位要慎用强制措施。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更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会导致以后探视权的行使越来越苦难。施法单位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先通过一些方式进行疏导,不到最后一步不宜采用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子女可能自己拒绝与未同自己生活的父或母见面。曾经出现过,一方来看望孩子,但孩子却躲在另一方的背后,不愿见面的尴尬。对于这种孩子不愿见面的情况,小一点的孩子,10 岁以下的,对事物还没有起码认识的孩子,可以有父母进行教育,让孩子慢慢接受探视权。而像十岁以上的孩子,他们已经对事物有起码的辨别能力,也能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愿,这时如果子女不愿与非抚养方见面,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而不是强制孩子去见面来保证探望权的执行。

  四、总结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但在婚姻关系出现的孩子是没有错的,他们不该应为这段不完满的婚姻买单,而失去了自己应有个的权利和应得的父爱母爱。探视权的出现,就是为了弥补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对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孩子一样可以享受来自父母的关爱。而对于没有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可以履行自己作为父或母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享受亲子之爱,享有亲情带来的快乐,这些都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但现实并不尽如人意,探望权并没有很好发挥它的效用,难以执行,何谈效用。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些研究,与大家分享。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想法越来越开明,和法律的健全,各种社会组织的完善,探视权难以执行这一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还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参考文献: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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