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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婚姻家庭原因与治理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02 16:25:30

   一、女性青少年犯罪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对女性青少年犯罪尚无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依据《刑法》中有关犯罪的一般性规定,女性青少年犯罪指女性青少年为犯罪主体,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女性青少年犯罪普遍发生在 14 ~20 岁之间,且常发生在经济收入低、单亲、缺乏社会交际、生活压抑、家庭暴力、酗酒、吸毒等家庭中。女性青少年犯罪以酗酒、吸毒及卖淫等为主,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及青少年的成长。因此,分析女性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认识女性青少年犯罪的本质,才能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女性青少年犯罪问题。

  首先,女性青少年逐渐成为女性犯罪的主力军。据统计,女性犯罪分子中的 65% 是因在 14 ~25 岁间实施犯罪行为而违法,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向低龄化发展,最小的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仅9 岁。[1]女性青少年已渐成为女性犯罪的主力军,这些数据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正处于青春美好年华的青少年女性成为社会犯罪的主力,这将极大地危害我国经济、社会、教育及家庭的发展。

  其次,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头号诱因是吸毒。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吸毒率高达 66%,她们中有95% 以上因没钱买毒品而卖淫,有近 30% 的吸毒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因没钱买毒品而贩毒。此外,这些吸毒女性青少年成为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主要参与者。[2]可见,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的腐蚀性,腐蚀着女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腐蚀着家庭和社会。

  再次,女性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性犯罪。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使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被一些女性青少年所接受,她们追求高档吃穿、奢侈生活、时髦打扮。受这种生活观和价值观的腐蚀,她们的物质欲求越来越大,在家庭无法满足这种欲求的情况下,她们就以青春为资本从事性体验和卖淫等活动,有时甚至通过吸毒、贩毒不断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因而性犯罪是女性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大多数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都是因性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也因性犯罪走向更恶劣的犯罪行为,如: 吸毒、贩毒、杀人等。[3]最后,女性青少年犯罪家庭诱因的普遍性。女性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其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旺盛期,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但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却大部分来源于父母和家庭。有些父母错误或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女性青少年产生误导,如: 金钱至上、物质享受等,使她们走上了犯罪道路; 有些家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使女性青少年生活在压抑的家庭环境中,因而厌恶自己的父母和家庭,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 有些是因家庭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不得不步入社会挣钱养家,但生理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导致她们为追求金钱而走上犯罪道路; 有些则是成长在单亲家庭,从小缺乏父母对其的教育和引导,因对他人和社会充满了仇恨和反感而走上犯罪道路。可见,家庭对女性青少年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家庭的不和谐及某些家庭问题是引起女性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引起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婚姻家庭原因

  1. 扭曲的家庭价值观定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制度的改革与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受到严重的冲击,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与家庭渐渐与金钱等现实的物质利益相联系,越来越多的人持有金钱决定婚姻和家庭幸福与否的观点,有些人结婚或离婚是以某种利益为出发的,婚姻的严肃性和庄严性被抛到脑后,将婚姻和家庭视为他们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方法。

  无视婚姻和家庭尊严的人们会以草率的态度去面对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孩子,他们不承担自己的婚姻、家庭责任,甚至会选择背叛配偶和孩子,如搞婚外情等,使婚姻矛盾和家庭破碎在孩子心里种下了成长的恶果。在这种家庭中成长的孩子,通常会习得父母的家庭价值观,对父母不存有任何的尊重,对他人不存有任何的关心和爱护,变得自私、放肆、无情、追求利益,最终走向犯罪。[4]对婚姻家庭错误或扭曲的定位又致使一些父母不重视家风、家德教育,不重视用传统的家庭理念来影响、规范和约束孩子。等到孩子出现思想和行为问题后,只能抱怨和后悔,因为已有的家风、家德和家庭理念已在她们的头脑里生根。现代家庭家风建设的缺失和扭曲,会导致孩子对情感、亲人无法形成客观和理智的认识,进而引发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2. 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到位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家庭教育除道德教育外,家庭对孩子的性别及性教育也很必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家庭对孩子的性别教育和性教育是缺失或是不到位的。中国家庭的性别教育一般都很模式化,父母都在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性别刻板意识,在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都在传递性别信号,如: 父母们会为男、女孩选择完全不同的着装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是他们认可的性别模式; 业余爱好的选择和将来职业的选择,父母们更是会紧紧围绕性别模式。这种针对性别模式的刻板教育,使一些女孩子形成依赖性强、好吃懒做、缺乏独立能力和意识的性别特征,长大后形成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的价值观。

  中国家庭性教育的缺失,使孩子们对性无从了解,当她们进入青春期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发育,她们对性的好奇心理更加强烈,因而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 早恋、同居等。中国家庭性教育的缺失,还致使一些孩子不能理性认识情感和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 一些女孩子被强奸后,为了发泄内心的愤恨和不满而走向卖淫、性交易和吸毒等犯罪道路。

  3. 家庭法律意识薄弱

  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成长的家庭中,父母的文化素质一般都不高,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常表现为粗暴、不理智。受父母的影响,青少年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加之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他们常不会顾及行为的合法性,只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事。

  父母法律观念缺乏,甚至还会发生非婚同居、婚外情等不法行为。无视婚姻的尊严和法律性,甚至将这些行为公开化、合理化,不仅会对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侵权,也会对成长中的孩子产生恶劣的影响,导致他们对感情、婚姻和家庭产生扭曲的认识,而一步步迈向犯罪的深渊。[5]由于父母缺乏法律知识,父母就无法将正确的行为观念和行为模式传授于孩子,即缺乏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导致很多孩子成为法盲,犯罪后才醒悟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婚姻法》对家庭法律地位的缺失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几经修改,已能基本反映和解决现实中的婚姻和家庭问题,但我国《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仍然不强,价值取向也存在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大量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极力强调夫妻个人财产的神圣性和完整性,却没有规定家庭这个法律主体的财产制。[6]《婚姻法》作为调整配偶关系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应将自身定位在维持婚姻家庭和谐、文明的价值取向上,但现行《婚姻法》以大量内容规定并强调夫妻个人财产,使人们产生《婚姻法》是强调婚姻中的个体意志和财产制的法律制度,使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越来越走向自我性和功利性。对家庭价值认识的缺位,使婚姻双方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婚姻的价值在于家庭,家庭是婚姻的目的和目标。正是《婚姻法》的这种误导,使人们认为家庭是无所谓法律地位的,重要的是守住自己的个人财产。法律的误导和父母们对家庭的无视,导致人们不再用心经营和维护家庭的整体价值和利益,变得越来越自我和功利,这种功利性婚姻观,让他们的孩子们体会到家庭的客观和理性,并不能感受到家庭的主观和感性,他们从父母那里学会了无视家庭和他人,只需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的理念。因此,在他们从事一些犯罪行为时,根本不会顾及自己的父母、家人和家庭,因此引发了极大的危害性后果。

  三、减少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婚姻家庭对策

  1. 加强家风建设,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

  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成长在幸福、和谐家庭中的青少年,会以正确的价值观去面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 成长在不幸福、不和谐家庭中的青少年,则会以消极、自卑、对抗的价值观去处理自己的生活。家长不仅给了孩子宝贵的生命,更是能改变孩子命运的关键角色。女性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作为家长,有义务和责任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传递给孩子,让她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家庭是受社会发展影响的,社会发展中会有一些不好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影响家庭的价值观定位。

  作为家长应正确审视和面对这些问题,尽量排斥那些错误价值观对家庭价值观的影响,树立起正确的家风。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灵魂,家风决定这个家庭的命运,家风建设是每位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家长应在结合传统家庭观念和理念的基础上,吸取现代先进的家庭理念,树立正确的家风,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传统家庭价值观如: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诚信做人等都应被纳入家风建设中,现代家庭价值观中的积极上进、文明和谐、活泼团结、时尚创新等也可纳入家风建设中。在家风建设中除了要强调积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外,也要对负面的、反面的价值观加以批判、否定和抵制,如: 功利性婚姻、非婚同居、婚外情等。此外,开展一些家风建设活动,能使家庭之间互通有无、互相促进,使家风建设真正能落到实处,融入每一个家庭,影响每一个孩子,预防和解决家庭、婚姻问题,为构建文明、和谐家庭贡献力量。

  2. 家庭应注重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的性别及性教育

  传统教育观念使性别教育模式化,限制了孩子们成长的空间,如: 传统教育引导男性要好好学习,将来成为国家的栋梁、干大事业,是家庭的顶梁柱;女性则应温柔、贤惠,将来的主要任务是相夫教子,维护好自己的家庭。这种刻板的性别定位已不能适应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不利于对孩子的正确引导。通过这种模式培养的男性会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好战好胜; 女性则依赖性强、独立意识差等。传统教育的性别定位会使性别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然而性别不是自然的不平等,而是社会对性别的分工、定性、模式定位的不同才导致社会性别不平等,导致女性变为弱势群体,女性没有独立奋斗意识,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爱慕虚荣、贪图享乐等,这种性别不平等可能会成为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线。因此,用性别平等观、社会性别观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才能使她们在正视生理性别差异的同时,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竞争,尽力缩小社会性别差异,培养自信、独立的个性,降低女性青少年的犯罪率。

  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对性以回避的方式处理,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不科学的。性是人类的自然性,是人类一代代传递的自然本能,我们若一再回避这些问题,会导致孩子们对自身及社会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评价。青春期的青少年们对性有着更加强烈的好奇心,家庭教育对这种状态的无视和忽略,必将使她们无法正确认识性、性权利及性侵犯,当她们的权益遭受侵害后,无从面对和解决,只能以消极的心理面对,如: 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中部分是因受到性侵后,自卑、无助而选择了自甘堕落,进入犯罪的虎穴; 还有些是因对性强烈的好奇心,而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因此,若要正确地面对、处理女性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应重视性教育,以科学的方式将性方面的知识传授于孩子们,让她们认识到这是她们的自然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等。这样青少年们就会对性、性行为、性权利及性侵犯有一个正确而科学的理解,避免因对性的懵懂而误入犯罪歧途。

  3. 加强对家庭的法制宣传和引导

  女性青少年犯罪分子成长的家庭里,多数父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甚至曾是犯罪分子。父母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婚姻家庭生活中常会出现非婚同居、婚外情等不合法行为,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使青少年们成长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家庭环境中,也会对青少年们产生误导,不利于他们正确认识问题。

  相关部门及妇联应加强对家庭的法制宣传和引导,如法院可与社区形成联动,对社区家庭进行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组织一些活动帮助家庭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些活动可以定期开展,这样就可有效预防家庭问题的发生,为孩子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妇联则应将法制宣传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开展"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并对妇联及社区干部进行法制培训,使他们能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解决家庭的实际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家庭成员,为这些家庭提供正确的法制引导。

  4.《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家庭的法律地位及财产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片面强化,对家庭法律地位及财产权利的忽视,使人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权利及财产才是核心,家庭只是个人财产的载体,家庭没有任何法律价值,致使父母不重视或忽略家庭教育、家风建设、家庭道德的引导作用,使得孩子与父母间感情疏远,传统家庭观对其行为缺乏约束力,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家庭及他人的权益,最终导致他们以犯罪的方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能不说是《婚姻法》错误价值观的误导,是《婚姻法》自身内容规定过于功利性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正视《婚姻法》的这种误导作用,积极修改法律,将夫妻个人财产制内容作为家庭财产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加大对家庭财产及权利的规定,使家庭的法律地位明确化,使家庭的整合性、团结性、整体性功能得以发挥。让人们意识到,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是核心,夫妻的个人行为及财产是家庭财产及权利的辅助,是为服务于家庭财产及权利而存在的,即若没有家庭法律地位、权利及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权利也就没有存在价值。只有这样,夫妻才会重视家庭的法律约束功能,注重家风建设及家庭教育,使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良性的价值引导,预防女性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四、结 语

  女性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其犯罪主体向大规模、低龄化发展,女性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为性犯罪和吸毒,因此女性青少年犯罪不仅对女性青少年自身有极大的腐蚀性,对社会也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性。女性青少年犯罪由于犯罪主体的性别、年龄特征,而区别于其他的犯罪行为。女性青少年犯罪的这种特殊性,提醒我们应重点挖掘引起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家庭教育职能的缺失、不到位及家庭问题的普遍存在等是诱发女性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针对这些家庭诱因,提出预防、解决女性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措施,如明确家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权利,重视家风建设,注重家庭性别及性教育等。

  参考文献:

  [1]余仲宇. 青少年教育问题反思[M]. 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 :30 -31.

  [2]毛义涛.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J]. 中小学德育,2011,( 6) : 9 - 10.

  [3]陈钟林. 谈发展我国的亲职教育[J]. 青年研究,2000,( 8) :40 -42.

  [4]屈智勇,邹 泓. 家庭环境、父母监控与青少年犯罪[J]. 中国青年研究,2008,( 4) :20 -22.
    [5]孙雪芸,刘旭刚,徐杏元. 青少年性犯罪的原因及矫治对策[J]. 中国性科学,2010,( 7) : 18 -19.

  [6]费 琦. 犯罪亚文化与未成年人犯罪[J]. 科技信息( 学术研究) ,2007,( 31) :10 -11.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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