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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类论文:互联网微金融的作用与风险规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29 20:04:00

   一、互联网微金融的兴起及发展现状

  在国内学界,谢平(2012)在其论文《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曾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而互联网微金融概念的兴起走红,则是源于 2013 年 6 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并促使人们对于金融理财有了全新的认识。

  一般来说,互联网微金融被认为是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发展互联网微金融,既能为缺乏系统管理、流动性较强的民间资本找到合理、合法的新投资渠道,又可以打破现有传统金融行业的壁垒,在加速金融行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同时,不断优化金融产品结构,为我国经济发展更好的服务。本文试分析互联网微金融的效应与风险,以求对互联网微金融有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对当下金融环境和经济形势有更为精确的掌握。

  二、互联网微金融的效应

  作为互联网衍生出的新事物,互联网微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市场效率更高、风险识别度更高,产品类型更多,交易更安全等明显优势;且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期限、方式灵活;债权小额分散,风险低等优势外,其在长尾效应、鲶鱼效应、集聚效应三个方面,凸显出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1.长尾效应

  传统金融一般遵循通过小部分具备较强实力的优质客户创造其主要利润。换句话说,在金融市场上,传统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更加注重寻找主流群体。与之相对的是,互联网微金融主要遵循长尾效应(见图 1)。长尾效应认为,只要数量够多,积少成多也能够累计足够大的市场份额,这部分的市场份额足以与优质客户的百分之二十比肩。互联网微金融正是寻找那些非主流群体,实现小利润、大市场。

  在一些传统的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他们的永恒问题,如果被这两大难题拖垮,企业将难以存活,这是金融市场长尾效应的典型体现。互联网微金融则从产生至今,在投融资两端倾向于服务这些中小型创业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其因理财需求不能被满足的普通客户群和由于较高风险较低收益得不到银行贷款的窘境。

  就实例来看,支付宝推出的金融产品余额宝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形成了 4900 万的用户量 2500 亿元的资金规模。普通的客户群体所拥有的资产数量较少,但是人数众多,从而积累起了大量资本,这正是长尾效应的一个典型体现。

  2.鲶鱼效应

  2015 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曾在受访时谈及互联网金融,他表示互联网金融不会颠覆传统金融,但肯定对传统金融形成倒逼压力、倒逼机制,即"鲶鱼效应",通过竞争倒逼传统金融改革。

  如前所说,互联网微金融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更加有利于小微企业和边缘人群融资。因此,余额宝等各种微金融产品近年来犹如雨后春笋般诞生,而互联网微金融也正如一条"鲶鱼",搅动中国金融业的一池春水,带来翻天覆地的变革。

  互联网微金融和传统微金融之战的实质是比较谁可以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以依托于"云计算 + 大数据 + 移动互联网 + 电子商务"技术的阿里小贷为例。以支付宝、淘宝等电商为平台,阿里小额贷款的发展模式是,积累客户自身的信用及行为数据,在引入数据模型和在线视频资信调查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交叉检验技术,借助第三方验证确认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将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最终给予一定限额的授信额度,在真正的小微领域取得了传统金融难以匹敌的优势。作为一个金融工具,互联网众筹能够满足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需求。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重点的互联网微金融也以"鲶鱼效应"为契机,将用户接触全新产品和全新服务的大门一举推开。

  3.集聚效应

  由于移动客户端的不断发展,PC 互联网的局限性已经逐步被突破,企业开始大刀阔斧地进军移动互联网微金融,客户在不知不觉中跟随互联网微金融的发展步伐,随时随地能够享受到便捷、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从现在到将来,普通人从事金融活动或者办理金融业务,可以在任何场所通过近在手边的智能电话、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量身定制的投资理财、移动支付。总之,移动化使得"金融就在身边"成为现实。

  如何满足客户通过手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客观需求,如何将客户从传统 web 端向移动互联网端进行迁移,成为很多互联网微金融企业的着力点。例如很多电视节目中的手机摇一摇、明星派送红包等活动,以及这段时间以来陆续推广的支付宝钱包、百度钱包、微信钱包等工具,本质上都是对移动入口的争夺。

  带上手机整个社交圈就装在口袋里,可以随时随地和朋友问候交流、分享资讯,让社交变得非常便利,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用户的投资理财习惯,增加了平台对用户的吸引和黏性,引导和刺激了用户开通交易账户,并有助于平台及时开发新的金融供给。

  当用户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入。金融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之下,优质资产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出现投标排队的情况,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应对这种变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注意力投放在建立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上,并尝试更多种类的投资标的,去满足客户日益个性化的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从而提升其依赖性和黏度。在微金融市场的涤荡中,风险趋向于分级,客户群被细分。可以预见的是,2016 年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建立多层次产品体系和多元化投资标的的趋势还将继续,更多优质资源将向大平台集聚,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加快洗牌,最终将形成集聚效应。

  三、互联网微金融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微金融的不断发展,一些负面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因此,预见到其存在的风险,进而做好风控,尤为重要。经分析整理,本文把互联网微金融的风险种类归纳为以下六种:

  1互联网微金融也是金融行业,也会存在传统金融行业已有的风险,主要包括:第一,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微金融企业能否在中国经济增长减缓、全球经济增长偏低的情况下依然保持其承诺的收益率。第二,流动性风险,即当通过吸收短期负债来进行中长期项目的投资时,由于客户集中赎回本金时而使企业流动性短缺;第三,最后贷款人风险,即互联网金融目前监管尚不到位,那么一旦产品违约,最终后果由哪一方来负责?这些互联网微金融可能面临的传统风险都不容忽视。

  2.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微金融平台是依据互联网公司、信贷公司等多边信用搭建起来的,且依赖于计算机等软硬件配置,交织在互联网的各个网络节点,一旦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平台网络出现问题,甚至拖垮整个互联网微金融体系,引发互联网微金融全面瘫痪。不仅如此,互联网微金融还处于开放式1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些漏洞使互联网微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出现伪造电子货币和网站瘫痪等互联网微金融的欺诈风险、泄露内部客户数据的职业道德风险、不能保证交易真实性的套现洗钱风险等。在互联网世界,信息安全是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因为极易可能造成用户信息被控制。

  就像现在,人们多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且手机一般都会安装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包含用户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账户密码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将隐私信息输入手机,不法分子如果要实现其违法目的,工作很简单:只要为木马病毒穿上一层外衣,如伪装网址、伪造二维码、弹窗设置等,就可以令用户在使用相关金融客户端时在不防备间"中招",导致账户金额被篡改,或被通过页面的方式转走账户资金。

  3.法律风险

  互联网微金融的法律风险包括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外在风险主要是指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支持互联网微金融的发展,但是有关互联网微金融准入门槛、风险分散和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仍旧缺位、尚未完善,最主要的是与现实中面临的微金融环境相比互联网微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并不能适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微金融。

  所谓内在风险,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互联网企业和小额信贷机构、平台等互联网微金融的从业者违反其在已有法律法规中被明确规定的义务,通过侵犯用户隐私和利用客户个人信息谋取利益。如机构内部人员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泄露或滥用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企业为牟取暴利,非法融资创新、故意隐瞒投资风险等行为。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微金融的管理尚存漏洞,因此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互联网公司和网络信贷平台等也不会受到惩罚。

  作为货币基金的一种,余额宝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若是出现问题,余额宝用户的资金必将蒙受损失。但对于会存在的潜在风险,余额宝只在收益率宣传之后附带提到了存在一定的风险,显然并未进行明确提示。很多用户投资余额宝、招财宝、娱乐宝等是因为对支付宝的品牌信任,而没有详细查看余额宝的服务协议当中,提到支付宝不承担亏损责任等条款,因此一旦产生收益问题,法律纠纷在所难免,可是目前直接监管招财宝、余额宝等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缺,这就势必会影响监管力度,造成监管困局。

  4.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微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服务和微金融服务提供商都是在于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信用评价等商业活动,另一方面,客户也可以使用隐藏的个人信息来办理业务,从而导致提供微金融服务的供应商不能获取客户的真实信息,难以区分客户的真实信用等级,因此互联网微金融市场有着显着地虚拟特性。

  由于双向信息的不透明以及信息不对称和虚拟特性,很可能会导致互联网微金融商为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增加盈利,降低服务质量,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来换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增加其对客户的吸引力。然而在市场趋势下,拥有高品质、高效能的互联网微金融服务供应商又会受到市场的挤压。根据格雷欣法则,在"次的驱逐好的"这种局面大肆衍生之时,如果未来还不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互联网微金融必将成为次品市场。

  笔者以"余额宝"为例,其本身是一款收益率比传统银行收益率(年化 4%)略高的理财产品(如图 2 所示),但就是因为其虚拟特性,造成投资者很怕产生亏损,难以追回,因此处于不敢下手的观望态度,从而不容易全面打开市场。

  5.道德风险

  目前由于国内与互联网微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行业标准的缺乏,作为互联网微金融核心的 P2P 平台已经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没有完善的风险准备制度,也没有相应的保险机制。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目的十分容易达成,他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互联网公司购买源代码,进而搭建起一个 P2P 的网络借贷平台,从而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这样,一方面互联网微金融企业的运营风险被增加,另一方面融资者的信任不断被破坏,增大微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

  还是以发展迅猛的"余额宝"为例,它与天弘基金合作,采用直销模式,理论上应该受到证监会相关法规的监管,但实际上,互联网微金融中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和衍生种类不断增加,导致金融监管难度加大而疏于防范,这就很容易使得不法分子找到系统漏洞,引发违法犯罪,从而不能很好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6.增大央行货币调控风险

  央行货币调控一般有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调节贴现率三种方法。互联网微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为央行的货币调控增加了挑战和难度。这种挑战和难度一方面体现在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政策的冲突和包容,另一方面体现在互联网微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信贷政策的实际成效。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从宏观来看,与中央政府收紧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研究员李宏瑾、苏乃芳表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它的有效性是日益下降的,而且金融创新使资金并不流向银行体系,而是流向其他金融媒介,如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等,导致很多居民没有把钱存入银行,而是买入了如余额宝等类似的理财产品,从而使货币乘数更趋复杂,货币供给扩大,央行控制货币供给的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央行应该从"以货币供给为中介目标的数量调控,转向以短期利率为中介目标的价格调控".

  四、互联网微金融的风险规避建议

  随着微金融时代的来临,我国经济对互联网的依赖逐步加深,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互联网微金融所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匹配的法律风险、高传染性风险以及难以掌控的市场风险。要鼓励互联网微金融行业的发展,就更应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有效监管。

  1.完善互联网微金融市场的行业准入机制

  互联网微金融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是要具备配置较高的互联网设备,目前还会对移动终端提出要求,目的是为给用户提供优质的硬件支持;二是互联网微金融从业人员须经过专业的教育培训,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来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掌握核心竞争力,通过对核心技术的掌控减少技术外包风险;四是要规范交易程序,将互联网微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具体操作规范的进行对接。通过对这四方面条件的要求,完善互联网微金融的准入机制,相应强化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而弱化政府审批的介入程度,建立并完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发挥职能,有效地规范互联网微金融行业发展,并给予其更多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传统金融行业有与之匹配的监管机构,而互联网微金融的出现和发展给已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当前,互联网微金融的交易种类不断多元化、细化,导致单纯传统金融行业的分管模式不能有效地对互联网微金融进行风险管控。因此在未来的互联网微金融行业,还应当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实现对互联网微金融的有效风险管控。

  3.完善互联网微金融的法律法规

  在互联网微金融快速增长的时期,为了实现"明确互联网微金融业务主体"和尽可能保护参与交易的各方的权利,实现各方义务的目的,理应完善互联网微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法规的过程浩瀚复杂,在落实这项工作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互联网微金融地域分散、行业分散、金额期限分散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一方面起到规范我国互联网微金融行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资产安全。最重要的,是规范行业秩序,养成互联网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守法习惯,将我国互联网微金融的发展引领到一个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来,为其营造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增强我国互联网微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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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Mollick, E.' The Dynamics of Crowdfunding: An ExploratoryStudy,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14, 2911-2916.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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