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一、金融证券公司的两种典型模式
1.日本模式。日本目前有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即第一层面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标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与流出量。
2.台湾模式。台湾目前有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四家证券金融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惟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日本模式的特点和评价。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一种垄断的地位。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以相当小的自有资本规模(自有资本的比例为2.5%)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他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日本建立这种以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信用交易制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信用交易能够尽可能被政府所控制,因此,证券金融公司成为信用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的垄断者。而大藏省、中央银行、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四个方面,构成整个证券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石,政府有意维持这种垄断的局面,从而使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工具,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数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这种客户一证券公司一证券金融公司的层级结构里,下一级向上一级集中汇总,上一级形成对下一级的管理和垄断。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优点是便于监管,而缺点是禁锢了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丧失了一部分效率,致使其融资成本较高。
2.台湾模式的特点和评价。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台湾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承袭了日本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模式――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突破了日本的"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将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和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既可对证券公司也可对广大的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或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另外,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要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尤其是股东权益部分,要远远高于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例如复华的股东权益为总资产的18%),这使其在资金方面不需要太多的依赖政府的支持,也更像一个市场化的金融公司。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三、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信用交易,我国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绝对禁止,但在实践中",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因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仍广泛存在。受利益驱动各市场主体采取一系列违规信用交易,主要形式有:①证券公司为拉拢客户,接受大户委托,进行恶意透支;②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私自透支买卖证券;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亲友等关系人透支买卖证券。④证券公司的疏忽造成股民恶意透支。证券信用禁而不止,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利用证券信用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以小搏大。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行情,此时如能筹得大量资金短线操作得当,将能赚取巨额差价利益。其次,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自有资金普遍不足,缺乏必要的合法的融资渠道,业务范围狭窄,相互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必然导致券商一方面千方百计地从各种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进行种种违规操作。因此,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难以直接采用美国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台湾和韩国等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2.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证券金融公司建立的时机。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连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连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纽带"作用,可以在不改变"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和金融资源的整合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和功能深化。而其职能的实现要求证券市场具备一定的容延度(即容量和广延度),具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数量及其交易量,证券市场上证券的种类及其绝对数量和相对规模,资金市场的容量和规模,这些都是决定着金融证券公司能否顺畅运作的关键。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海外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货币市场,回购协议也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货币市场上交易工具少,交易规模小,券商可以用来做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回购利率较高,融资成本昂贵,这就决定了回购市场不可能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也不会成为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渠道。同业拆借市场上,因为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很不规范,故而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都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必然会对券商的融资非常慎重,因此券商通过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也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均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而国内券商最为短缺的是中长期资金。所以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比较突出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信用交易的逐步规范,市场化的信用交易模式应是一个重要的目标。所以,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发展信用交易初期的选择,而不是最后目标。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将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分解,最终走向市场化(即美国的分散授信模式)。因此,信用交易政策的制定中,需要考虑当前手段和最终目标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专营性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特征。针对我国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国债的事件频频发生,监管部门监督手段还不成熟,本文建议,在初始实施阶段选择韩国模式。韩国证券金融公司1955年成立的韩国证券融资公司处于完全垄断地位,是惟一一家具有证券融资的机构,隶属于财政部,直接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经过特准,可在金融中心上海设立一家金融证券公司作为试点,以保障客户保证金安全,建立起证券公司的信用。另外,韩国模式将更加有利于监管机构密切注视交易的情况,把握市场态势,酌情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其后逐步打破这种完全垄断的局面,采用日本模式,在全国几大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多家金融证券公司,然后逐步放开金融证券公司的这种专营权,给资金实力强大、信用良好的证券公司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参与到信用交易活动中来,直接为客户融资融券,即逐渐演变成台湾模式。从台湾的经验来看,当市场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金融市场的层次逐渐丰富后,证券金融公司不但要承担日常的融资融券活动,还要负责对市场总体信用额度和单个证券信用额度的控制与分配,还要办理证券的抵押过户、分红派息等业务,负担过重。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将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分解,最终走向市场化。
(3)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次序。由于融券交易需要经过证券评级、证券抵押,其中的环节比融资交易更复杂,对我国目前的清算和交易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卖空,相应的配套工具尚不完全,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初期,应当首先以证券融资为突破口,制定相应规范,由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用交易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关的规则、操作细则和配套的证券存管结算等制度,实现证券的融资。可以先放开国债的融资交易,具体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必须融券,并建立配合整个融资交易监管体系、法律条文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再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从事国债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进行国债融券,逐步建立信用交易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框架。运行一段时间后,在时机成熟之时,放开股票的融券交易,从而全面实现证券的信用交易。
责编:杨盛昌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