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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强化商务税收策略分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5 10:21:56

 电子商务将是 21 世纪发展中最迅速的项目之一,支撑这种新型经营方式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改善全球生活质量和经济福利提供了便利。它具有刺激工业化、新兴产业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潜力。但是,电子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和无国界及买卖双方之间削弱了中间环节且交易不留下任何纸张痕迹等现象,引出了税收新问题。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 税务部门征税环节的设置

1) 税务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网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等可供下载的税务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 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存储。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由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置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一个记录自动加载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筛选、统计和审核。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数字化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数据。3) 在网上税务局建立电子涉税票据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使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能够在网上方便快捷的完税并取得发票。同时,通过联网或安装税控装置的方式获取交易数据,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 税务登记环节的设置

1) 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网的 3 种方式( 拨号、虚拟主机、专线) 都必须经过 1sp 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 internet 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 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 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 BtoB、BtoC 之间,CtoC 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3 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 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 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账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账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的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

3)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4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 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为严格。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 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 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在国外,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即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资料,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 建立支付体系

1) 信用卡支付。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顾客向供货商传递其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展。同时发明了安全传送数据的方法,目前国外几种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信用卡支付时的数据被"分流"滤出和滥用信用卡资料的风险。未来在国际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结算时,首要的选择是在互联网中的信用卡支付,像 VISA 卡和 Master Card 卡的标准"安全电子商务"将大行其道。该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概念,包含了支付体系和包括采购订单及收据在内的全部购买交易过程。

2) 通过顾客账户支付。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另一种支付方法是顾客账户支付。客户账户由与供货商和顾客签有长期合同的系统经营商或交易所保存( 主要是在线服务) 。系统经营商必须了解供货商的身份和流转额,系统经营商通常依据其流转额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顾客只有到规定的支付体系中,从其顾客账户上把货款划到供货商的账户上。从监控流转税的角度看,是要让供货商和系统经营商共同及分别负担纳税义务。

3) 电子货币。信用卡不适合匿名支付,它也不适合小额支付。因此,目前国际上设计了几个电子货币模型。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数字现金和网络现金公司的电子现金体系。目标是用数字方式为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严格的密码保护机制,防止电子伪币和一单位电子货币的重复使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货币支付。在这里,芯片卡避开了计算机病毒并避免了直接操作计算机储藏媒体所带来的危险。此类支付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不复杂,它是某家银行通过一定方式( 如通过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 向顾客提供用于购买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如果顾客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帐户差异,银行就在它们之间划转。当使用非匿名电子货币时,课征流转税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者承兑电子货币之际进行扣缴税款。根据未来一个或者多个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国际传播使用,必须区分不同的模型,为了简便,仍假设通用税率。

4) 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扣缴税款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减少税款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而在电子商务中,凡是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都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因此,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定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减少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共享金融机构存储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数据,提高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能力。从支付环节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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