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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新局面。同样,"十一五"时期的中国财政税收也将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如何根据这一历史新时期的时代发展特征与体制深化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认真做好财政税收工作,这是摆在我们财政税收理论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规划阐述了"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对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税收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们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加快发展,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继续全面发展、参与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加快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保持财税收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并遵循国际惯例来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与非税收入的征管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加快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的步伐,经过五年的努力,使我们的财政税收工作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从这一基点出发,本文将主要围绕"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财税收入可持续发展,新一轮税制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财税对策等五个方面谈些看法与建议。
一、"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准确地理解与把握"十一五"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与党在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这是我们把握"十一五"规划对财政税收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可以认为,对"十一五"时期的认识,主要依据就是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三句话,而这三句话同样是我们进一步搞好财政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其一,"面向未来,我们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句话是对我们改革开放27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已经取得成果的回顾,是对"十一五"时期新发展所具备的良好基础的判定。经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现在已经有了18.23万亿GDP这样一个"经济蛋糕",已经有了3万亿财政收入这样一个"财政蛋糕",包括财政税收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税收的未来发展也有了一个新平台,有了一个新起点。其二,"'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句话既表明了这一时期的特定历史地位,也特别突出地表明这一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存在着来自国内外许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这一时代定位要求包括财税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快步伐,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要求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要能发挥作用,以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其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句话是我们在"十一五"时期各项工作的明确指南与基本要求,财政税收工作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为科学的、全面协调的、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
进而,我们要明确,"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简言之就是规划中提出的三句话,即要做到"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在这一主导思想下,财政税收要做什么,应该在新时期内扮演什么角色,也应是对应的三句话,一是要通过财政税收的收入与调节职能的运用,来"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国家在新时期的战略意图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五个统筹"、"六个必须"、"六个立足"等一系列要求,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而财政税收就是要从收入、支出、体制、管理、服务、政策等各个方面来促进这一战略意图的实现。二是要从财政税收角度出发来"落实"政府的工作重点。规划已明确了"十一五"时期政府工作重点的主要方面,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等等。对这每一方面的工作重点,财政税收都应该且可以从收入筹集、支出体现、政策支持、体制保证、提供服务等多方面发挥作用,对此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有许多共识与政策建议。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引导市场主体行为,财政税收必须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政府与公共部门的收支行为就是为市场行为主体提供信号导向。以税收为例,一方面,税收要力图保持中性,即要为市场主体的正常活动"提供"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税收在取得必要收入的同时,要尽可能少地影响供求关系,要尽可能少地扭曲价格信号,这应是税制设置的基本出发点;而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条件下,政府要通过税收工具的非中性运用来"体现"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在市场为主配置资源和政府必要调节的结合中,为实现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发挥作用。具体说来,关于"十一五"规划对"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要求的理解,主要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总体目标,这一目标既包括对政府(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间收支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与规范,也包括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二是对财政体制完善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预算制度的改革、政府债务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三是对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这里既有对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内容的重申与细化,也有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而增加的内容,如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资源税制改革。
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促进财税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财政税收工作,我们首先必须不断理解科学发展观中依次递进的三层含义:其一,发展永远是硬道理,强调发展就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经济增长是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一定速度的有质量的经济增长和相应的GDP速度始终是必需的;其二,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这是一种全面与协调的发展,必须能体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同时,发展还必须具有可持续的后劲;其三,以人为本是任何发展的最终目的,发展是为了使全体人民能以尽可能公平的形式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根据这一理解,我们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新时期的财政税收工作,就同样必须用这三条标准加以衡量:一是财税工作与改革必须有助于发展的深化,必须促进以经济有效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二是财税工作与改革必须有助于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实现;三是财税工作与改革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理财为民、治税为民。在这里,笔者特别强调的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与促进财税收入在"十一五"时期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五"时期的努力,我国的财税收入实现了相当可观的增长,财税总收入从1万亿元到2万亿元用了五年的时间,而从2万亿元到3万亿元则只用了两年的时间,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成绩,的确是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加强征管等众多因素作用的共同结果。与此同时,从政府高层到理论与实务部门也都意识到,从长远讲,我们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认真审视我国多年来财政税收持续高增长的现象,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笔者始终认为,要坚定持续地树立财税收入"适度"增长的观点。经济发展决定财政税收,而财政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经济蛋糕"做大了,"财政蛋糕"才能做得更大,只有通过财政税收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才能带来可持续的更多的财源,这是看待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关系的基本点。在"十一五"时期,我们要进一步强调财政税收收入的和谐与协调发展,要探求新条件下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能力,要从新的角度来探讨我们多年反复研究的应收尽收与放水养鱼、依法治税与涵养税源的关系。应该说,正确看待财税收入增长的形势,既在于财税收入的组织与实现,更在于在实现收入的过程中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协调。简言之,我们应该继续提倡财税收入的适度增长观。
三、稳中求快地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力求在"十一五"时期内基本上建立一个与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到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再到这次全国"两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中央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已经明确,指导思想已经确立,主要的改革内容已经涵盖,不少改革方案已经出台,有的已经完成。可以认为,"十一五"时期将是这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继续在中央提出的税改原则引导下,在"十一五"时期内基本完成本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笔者多次谈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新一轮税改的基本原则,与1994年税改的"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6字原则相比,已经更全面地反映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税制改革的共同方向,体现了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下一个良好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标准,表明我国税制建设的体制背景已从当年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们正在建设一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税制。而当我们进一步在"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审视这十二字原则时,首先体会的是税改对"十一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所肩负的重任。税改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一个简化而公平的税制、一个以低税轻负为特征同时又强调严格征管的税制,无疑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全球化深化的新阶段中,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努力促进"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笔者还认为,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应提倡"稳中求快"的改革思路。一方面,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变化了的新形势要求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要尽快调整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环境不相匹配的部分,已经提出的改革目标要尽快完成,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要求,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的要求;而另一方面,改革的步骤要把握适度求稳,这是"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具体步骤的要求,是渐进次优改革思路的要求,税制改革必须要考虑社会和谐的需要和兼顾各方利益的承受能力,实现税制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进。总之,这是一个要处理好的辩证关系,是一个"度"的把握,也是税制改革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
四、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近年来,我们在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已经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非税收入已经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我们下一步在这方面的工作指出了方向。笔者认为,"十一五"时期非税收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应做到"三个坚持"。其一,要坚持在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的框架下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这些年来,我们搞市场经济,讲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讲的是经济全球化下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我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公共财政的改革,开始并不断完善我们对非税收入发展和管理的认识。毫无疑问,"十一五"时期,我们还要继续在坚持这一基本思路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着的条件做与时俱进的调整,继续发展与规范管理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这一概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产物,顾名思义,它既是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下财政总收入的一部分,它又是相对应于税收收入而言,具有与税收收入不同的特征。因此,无论我们如何定义非税收入涵盖的范围,非税收入都将和税收收入一道,构成公共财政下统一的收入来源;无论如何理解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不同特征,这些收入的共同属性都要求这些收入的获取都要遵循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对收入管理的一般要求,这些收入的使用都要按市场经济下公共支出的要求来进行。简言之,非税收入的获取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范畴,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出发点。在这一前提下,笔者认为下面三点是很重要的。一是我们要继续坚持对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分流"与"归位",这是我们过去讨论"税费归位"的延伸与扩展。要根据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不同原则与特点来判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自的比例。一般说来,税收收入是用于资助纯公共产品,而非税收入是用于提供各种具有直接受益性质的准公共产品,两者的共同特性和归属分野,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判断。我们要根据"十一五"时期国家对各类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总体规划与实际可能,在确定财政总收入盘子的同时,逐步确定一个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例。二是对非税收入的确定与管理,核心问题还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定位问题。只有明确政府的职能与作用,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下对公共产品(包括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对市场经济运行必要条件的提供、和在一定条件下对部分资源的配置,才能对非税收入筹集有一个标准,也才能对非税收入中不同部分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使用有一个基本判定。三是要坚持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条件下对非税收入的一般管理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原则至少应包括:依法的原则、统一的原则、规范的原则、透明的原则、有序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等等。其二、坚持在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结合中进行非税收入管理。总体上看,我们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肯定是要坚持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结合,但笔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国非税收入管理的国际惯例要借鉴,但在进行非税收入管理时,要优先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现代各国的实践与我国非税收入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相对比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的范围、内容、性质等都特别烙着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的特性,没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因此,从国情出发是讨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具体说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特别注意的。一是要继续坚持"渐进次优"的思路,以推进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行,不应苛求那些受制于各种因素而在现实中不可行的理想方案;二是从我国实践出发,直接负责全国公共财政建设的财政部门要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起到统筹作用,依种种原因获取各种非税收入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努力构建一个各方利益较为协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三是要逐步改正现有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各种不规范做法。其三,坚持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非税收入管理。"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非税收入发展及其管理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促进。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辩证地看待近年来非税收入较快发展的现实,在坚持政府定位、规范管理等前提下,只要非税收入的发展有利于"做大经济财政蛋糕、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我们就应该继续挖掘非税收入潜力,要提倡看待非税收入较快发展的辩证观。这里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我国非税收入的发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产物,它在一定阶段上发挥了促进经济发展、解决财力不足、满足公共需要的作用,而在一定时期出现的非税收入(特别是原来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和某些收费)管理不严的情况,在实践中已经逐步得到纠正与规范。既然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条件下有非税收入存在的必要,我们就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观念,让非税收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对于非税收入,要继续坚持"取之有度、用之有规"的原则来加以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是否得当,要以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衡量标准,要以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与公平为目的。应该说,相对于税收而言,我们对非税收入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还不够,但较为成型的税收理论体系中的许多研究成果值得我们比较与借鉴。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必须坚持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税制设置中效率、公平、简便原则的贯彻等,可以为非税收入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参照系。这里提出的非税收入"取之有度、用之有规"原则,主要就是基于这种比较借鉴的考虑,非税收入在获取过程中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要降到最小,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要有利于效率提高、公平促进与易管理等目标的实现。
三是对于非税收入的发展,还是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来分析非税收入的结构及其增长趋势。非税收入是一个定义较广的范畴,就目前情况看,有的是属于资助准公共产品或直接受益项目的(如政府性基金与各种收费),有的是与国家权利与国有资产(资源)使用联系的(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还有的是与政府特定管理行为相联系的(如罚没收入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对有些非税收入的增长应予以支持与鼓励,而对有些非税收入的过快增长则要予以一定的控制,对此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财税对策"十一五"时期是我们在继续对外开放和深化
改革进程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而在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中,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各国之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有了新的表现,这些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正是基于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显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应对贸易摩擦等新现象,是我们在"十一五"时期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而在各项应对措施中,如何运用符合国际惯例的财税政策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同时又不给贸易对手国留下增加贸易摩擦之借口,这是我们财税贸易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必须研究的新课题。国际贸易摩擦是一个古老的历史现象,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过程中的一个常态,其表象是贸易交往中出现的争执与异议,是生意不成和气伤,而实质则是反映着国家间在世界性资源配置博弈中的矛盾。贸易摩擦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之所以加剧,特别是在我国对外开放深化中之所以表现的这么明显,有其特定原因,归纳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国与国经济联系加深这一进程,使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因此研究贸易摩擦的成因与解决机制,既能有利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同时又有助于我国在这一进程中通过妥协或协商的方式减少障碍并获取利益。二是应该看到中国近20多年的和平崛起与中国对外贸易摩擦升温是共生现象,当我们决定并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我们在力争最大可能地获取全球化利益时,我们就已经看到了贸易摩擦产生的必然和应对贸易摩擦的必要。因此,润滑和平崛起进程中伴生的贸易摩擦,提高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水平与质量,实现中国经济腾飞,是我们坚持"树立开放理念,构建和谐世界"的开放主题之一。
从这一现实出发,面对贸易摩擦,正确的态度就是"妥善应对"。对于中央提出的这一要求,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理解,一是既要理解新时代中贸易摩擦加剧的不可避免性,又要认识缓解或不断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贸易摩擦的必要性;二是要认真研究导致贸易摩擦产生与加剧的原因与形成机制,从国内外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上去把握我国在深化开放中出现的贸易摩擦问题;三是要积极探寻缓解应对贸易摩擦的策略,这里既包括各种机制体制上的安排,又涉及到宏观政策上的妥善运用,从而确保对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这也是我们探讨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关系的研究起点与基本态度。就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与形成机制而言,综合众多国际经济贸易的纠纷案例来看,各类成本、倾销等经济贸易因素导致的纠纷与各类非贸易壁垒运用产生的贸易战仍占主要比例,但必须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贸易对手国之间财税制度特征上的差异与财税政策上的有争议运用也已经成为形成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且这一比例还在上升。国际上这方面的案例已经很多,例如,美国与欧盟日本等国因美国海外公司销售收入税收规定引发的贸易纠纷,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因美国反倾销税收入分成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导致的贸易争端,德国关于股份公司出口税收规定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引发的欧盟内贸易争执,等等。
而从我国近年的情况看,与财税体制特征与政策运用相关的贸易摩擦也在增加。其一,根据有关资料,目前针对我国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首当其冲的是针对我国日益增加的反倾销案例,如加拿大对我国的挡风玻璃案、美国对我国的电视机出口案、印度对我国的生丝出口案等,这些反倾销案例从表象上看都涉及到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在此背景下的廉价劳力资源、低价成本倾销、销售渠道及管理等经济因素,但其背后也包含着贸易对手国对我国相关财税制度与政策运用的质疑,如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对内外资企业实际上不同的税收待遇,存在的某些财政补贴等等。其二,我国近年来纺织品一定程度上的爆发性增长导致了美国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特保调查",在美国看来,中国纺织品之所以大规模增长以致形成"市场扰乱",既有逐步增强的市场力量推动众多中小纺织品企业利用后纺织品配额时代机遇而突发成长的因素,也有我国特定财税体制与政策支持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为鼓励纺织品出口以及建立相关产业集群的财税支持措施。其三,还存在一些直接因我国财税政策运用而导致的贸易摩擦,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认为我国对内外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实行不同的增值税政策,认为这一政策具有歧视性,从而将该案例直接投诉于世界贸易组织,虽然这一争端目前已暂时解决,但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其四,还应看到存在一些与财税政策相关的潜在贸易摩擦。例如,目前各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例还相对较少,这主要原因是不少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主要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但随着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努力不断获得成果,我们必须意识到将来与补贴案相关的财税政策使用争议将会显著增加。综合这些情况看,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特征与财税政策运用无论直接或间接,无论现实或潜在,都已经并可能继续与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相关,的确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早在我国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学者就意识到,随着我国不断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如果我们不根据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惯例与市场经济下一国财税体制设置的要求对我国财税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改革,各贸易对手国对我国财税体制与政策的异议就可能成为今后贸易摩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这一进程中,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加快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步伐,从而争取在一个较能接受的国际经贸环境中获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笔者始终认为,坚持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与财税政策运用导向是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关键。一方面,一国内部的财税因素之所以可能成为国家间贸易摩擦的起因之一,首先在于他国认为你的财税体制设置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一般,不符合良好财税体制的要求,即不符合财税中性的要求。因此,加快一国财税制度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公认惯例进行改造与改革,对缓解贸易摩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这一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体制转型国家来说更为重要。但另一方面,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没有一个国家不努力运用财税体制力量和财税政策作用来为本国经济利益服务的,这就是财税非中性的含义,具体说来就是对内依靠财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对外就是运用财税手段来为提高一国的经济竞争力服务。显然,关键是在于相关做法要至少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关键在于财税中性与非中性的巧妙结合。我们就是从这些基点出发加快我国税收体制改革,既促进经济贸易竞争力提高,又妥善应对与缓解贸易摩擦。
"十一五"规划既提出要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又继续强调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这就为我们处理运用财税政策与应对贸易摩擦的关系提出了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要特别加强对这两者关系的研究,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一定要继续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考察,特别是要同如何有效地应对贸易摩擦、增强处置贸易争端能力结合起来;而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步伐也一定要加快,从根本上是要通过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促进产业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式来提高竞争力,而后才是争取包括财税手段在内的政策支持。我们还应加快将相关国际通行惯例与规则赋予我国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力图使我国的财税体制与外贸机制在市场化与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并同时密切关注国外财税与贸易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的动向,及时研究对策。最后,对这一交叉领域的研究,需要财税与外贸理论工作者的协调攻关,大家共同努力,用新的科研成果从一个特定角度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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