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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法对市场 经济 的运行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中性税法制度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而干预税法制度则影响资源的配置。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由于其隐蔽性更应引起立法者的关注。税法可以对不同的行业、地区、 企业 规模以及经营方式产生隐性扭曲。税法对市场经济隐性扭曲的危害主要是这种扭曲未纳入立法者的考量因素,可能降低市场效率以及增加合法避税的空间。解决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显性化。
[关键词]显性干预;隐性扭曲;税法干预;中性税法
税法对 现代 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些影响有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有的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税法对市场经济影响的方式及其效果。在税法影响市场经济的各种方式中尤其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隐性扭曲。隐性扭曲由于其不易察觉,往往并未经过深思熟虑,也不一定是政策制定者的本意。本文对税法影响市场经济的各种方式进行了初步分析,重点探讨税法对市场经济的隐性扭曲的种类、危害及其显性化。
一、税法对市场经济影响的种类
税法能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其中有些制度并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有些制度则会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产生较大的影响;有些制度明显以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面目出现,有些制度则通过隐性的方式来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一)中性税法制度与干预税法制度
税收是纳税人支付的享受政府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法的基本功能是公平合理地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分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必要开支。由于税法可以增加或者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因此,税法又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税法是否具有干预市场的内在功能,可以将税法分为中性税法制度与干预税法制度。
中性税法制度是仅仅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并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的制度。中性税法制度公平地增加所有纳税人的成本,以此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收入,但其并不对纳税人的投资、经营等市场决策产生影响。例如,彻底型的"增值税法"对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按照相同的税率就其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市场主体无论从事什么行业,生产什么产品,所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是相同的,这样,该市场主体在进行投资和经营决策时就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因素。这样的税法制度就是中性税法制度。中性税法制度由于仅公平地增加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设计该制度时仅仅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以及政府的公共开支需求即可,不需要考虑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干预税法制度是对不同种类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收负担从而间接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的制度。干预税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平原则,使得不同种类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并以此来筹集公共收入并对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等决策进行调控。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一般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征收15%的所得税,这样,当市场主体在进行投资一般企业还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决策时,就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因素;如果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企业的营利能力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在考虑了企业所得税因素以后,高新技术企业的营利能力又略高于一般企业,那么,投资者就会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投资对象。这就充分体现了干预税法制度对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干预。由于干预税法制度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在设计干预税法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该制度对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干预程度及其所可能产生的效果。设计干预税法制度所需要考查的因素更多,所需要预测的效果更多,因此,应当更加谨慎。
(二)显性干预税法制度与隐性扭曲税法制度
在干预税法制度中,根据该制度是否明确表述为干预税法制度以及其直接表现出来的目的是否是干预市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干预税法制度以及隐性扭曲税法制度。
显性干预税法制度是明确表述为干预税法制度以及直接表现出来的目的就是干预市场的税法制度。明确表述为干预税法制度的最典型的例子是税收优惠制度(税收激励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明确给予某种类型的纳税人或者某种类型的经营方式以税收优惠,其干预市场的目的非常明显。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所规定的每一项制度都具有明显的干预市场目的。如,其中规定对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是否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决策时必须考虑该项税收优惠制度,否则就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其对市场主体投资决策的干预是非常明显的。另外还有一些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是税收优惠制度,但其直接表现出来的目的就是干预市场。例如,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 体育 业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而服务业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部分娱乐业则要缴纳20%的营业税。企业在选择从事哪种行业的投资时必须考虑其不同的营业税负担,税法设计不同税率的直接目的就是干预市场,对不同的行业施加不同的税收负担。显性干预税法制度由于已经明确表达出干预市场的目的,政策制定者在制定之时就已经就其干预市场目的的正当性以及实际效果进行了论证和预测;虽然在政策制定者判断错误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市场经济产生危害,但从整体来看,其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相对较小,而且即使产生了危害,政策制定者也会及时调整。
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是没有明确表述为干预税法制度,直接表现出来的目的也不是干预市场但对市场主体的决策具有潜在影响的税法制度。隐性扭曲税法制度往往是在追求其他目的的过程中不经意地或者暗中具有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制度。隐性扭曲税法制度从表面上很难看出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影响,但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及相关实践调查以后就可以发现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影响。例如,我国对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征管,但这一制度实际上造成了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二者之间的税负差异,这种差异会被精明的投资者所觉察,从而成为决定他们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样,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的制度就具有了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于隐性扭曲税法制度往往并不是政策制定者所追求的目的,而且一般在政策制定之时也没有被政策制定者所觉察,因此,政策制定者在制定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时并未就其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正当性和实际效果进行论证和预测,虽然隐性扭曲税法制度也有可能"歪打正着"地对市场经济产生一些积极影响,但从整体来看,其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相对较大。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是应当引起学界以及实务界特别关注的一类干预税法制度。
二、税法对市场经济隐性扭曲的种类
税法可以对不同的行业、地区、企业规模以及经营方式产生隐性扭曲。其中,能够对行业和经营方式产生隐性扭曲的税法制度较多,能够对地区和企业规模产生隐性扭曲的税法制度较少。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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