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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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 中国 是一个典型的地理、人口和民族大国,也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过去的实践也典型地证明了这点,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有了重大改革,向规范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与发达的市场 经济 国家比较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相比, 目前 我国政府问财政关系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1.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立法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目前我国的政府同事权划分不仅没有统一的宪法与 法律 依据,就连一个权威性政策依据也没有,这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极不相称,并导致了许多 问题 。目前政府间支出划分的交叉、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某些支出责任转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通过大量专款介入本应由地方自主安排的支出、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不规范,以及地方随着减免中央税收等等,都与此密切相关。
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该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已经比较明朗,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应该已经成熟,不宜再拖。致于具体的划分办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支出、税收和财政责任,在今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再分别立法,"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可以暂不涉及,但基本原则应该明确无误地写进去。
2.政府问收入的划分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的划分至少有四种标准,即除了以税收作为划分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所有制标准和重要性(是否是重点 企业 )标准,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下一步应该按照规范分税制的内在要求,逐步创造条件,以税收作为划分政府间收入归属的唯一标准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在税种划分、分享税率(对同一个税种的税基由各级政府各自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或者二者的某种结合这三种形式选择。全部按税种划分虽然是一个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但对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可行而又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采取税种标准与税率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划分。
3.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基本上限于 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领域;二要 科学 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限,建立起合理分工、协调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三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投资性支出、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和 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科学事业经费支出范围。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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