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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11:13:29

 【摘 要 题】海外视野

【正 文】

      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

    目前 , 中国 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体系,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 台湾 的财务预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财务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资讯公开体系实施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比较

    (一)财务预测信息提供者的比较

    (二)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点的比较
    2.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在相关规定中说明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②在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中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②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台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应公开财务预测:
    ② 企业 合并者;
    ④公司发生重大灾害、签订重大产销契约或重要产业部门变动预计影响营业收入金额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⑥其他必要情况。
    (1)中国大陆的规定比较宽松,台湾的规定比较严格。中国大陆规定只在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变动时披露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而台湾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要多于中国大陆,除了业绩的变动以外,当发生特定事件时如公司发生灾害、合并等,这些事件也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也必须公开财务预测信息。
    (3)台湾还要求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公告财务预测视其情况有两日内。一个月及年度终了后三日后、四个月内公告的规定。例如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的,应于董事就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告申报当年度财务预测。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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