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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思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10:56:40

   财政体制作为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和政府运作效率有着深刻的 影响 。我国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建立和不断 发展 要求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承载体,它的基本内涵是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和兼顾利益关系的原则,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支出范围、收入范围,并以转移支付制度来协调政府间的收支往来关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的具体状况,不仅体现着财权划分和事权划分的相互衔接,而且是上级政府政策意图的贯彻方式。在财政集权的体制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制度是保证地方财政顺利运行和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唯一途径。

  我国 目前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 问题

  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

  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目标和定位上都受到了局限,除了出台较晚的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外,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五种形式都属于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的作用,而且前者明显偏低,而后者明显偏高,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结构。

  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目前的转移支付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二次分配无法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明显差异,要缓解地区差距尤其是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需求必然很大。而中央财政收入总规模的有限性及支出总需求的增加,严重制约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转移支付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是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脚点。但在现行的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其余各种转移支付形式各自为政,财政统一支配各类专项补助的实际权力非常薄弱,大量的资金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到地方,违背了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区之间财政能力的差距。

  从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来看,整个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集中和事权下放的体制冲突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这种实际缺位严重影响了分税制制度优势的发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深层次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现行政权层次构造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极不协调

  政府权力层次构造决定于政府职责和行政管理方式,现在的五级政府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统管所有领域各项具体事务的要求相符。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强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独立管理区域问题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权层次结构不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提是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的划分,事权范围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财政收入的划分,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多级财政体制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 政治 体制改革的滞后,各级政府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都不明确,甚至政府职能转化尚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仅依据短期需要就进行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财权划分走在了事权划分的前面,主次颠倒,这一划分必然与实际需求和 理论 需求相左。

  (二)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分税制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与规范化的分税制尚有一定距离,在具体的税种划分上、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税种划分上:一是没有打破按 企业 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格局,二是没有打破按行业划分税种的局面。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有些应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由于税收体制的高度统一,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缺乏 法律 的支撑和保证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确规定,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的法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太低,制度的稳定性也较差、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我国在1994年的《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虽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应有限,这使得目前的转移支付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直接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转移支付法制化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重要特征,只有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才能够真正实现转移支付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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