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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有效解决"三农" 问题 ,实现城乡 经济 社会 协调 发展 ,从财政角度看,我国政府财政政策必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乡统筹发展应巩固 农村 税费改革成果,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促使农民以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关 键 词]城乡统筹;公共产品;社会保障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手段,笔者曾就这一问题在《甘肃 科技 》2006年4期撰文谈了一些看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
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所以从长远考虑,还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不再开征专门面向农业、农民的税收,消除"搭车收费"的可能,从根本上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形成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效机制,这有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笔者认为统一城乡税制可分长期和近期两步走。
从近期来看,要围绕巩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再开征面向农民的特定税种,抓紧 研究 完善有关财税政策,为最终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
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要逐步将农民纳入国家整体的、统一的税收体系中,建立起符合 中国 国情的 现代 税收制度。当然,由于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农业都具有弱质性,即使统一城乡税制后也要在具体税收政策上体现对农民和农业的优惠照顾。具体来说,税制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开征增值税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等,一般都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我们在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具体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农产品适用较低税率。但我国现阶段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机还不太成熟,还需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情况考虑其改革的步伐。
2、统筹城乡所得税制
在统一内外资 企业 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但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又大都没有计账的习惯,如果对农民开征所得税,确实存在计税所得难于确定、征管困难、税收成本高等问题。国外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是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结合土地面积情况 计算 农民的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这样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税制
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
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 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同时相应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统一的税制下,各国出于保护农业的考虑,都在税率和抵免等方面对农民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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