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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命题是马克思主义 理论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 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与 科学 发展观和小康社会,一脉相承,互相 影响 ,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各种"和谐导向型"改革必须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也具有若干原则要求。"和谐财政"是"和谐导向型"改革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具体体现,它通过体制和谐、政策和谐与运行和谐这三方面的建设来实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和谐导向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命题首见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精辟地确定了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命题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是我党顺应 历史 发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公共财政在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可见,公共财政应是和谐财政。它作为国民收入(或GDP)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具体模式,在和谐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然担当着重要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与经济、 政治 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关联更为紧密,因而 研究 公共财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科学发展观与小康社会,它们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是一脉相承,互相影响的。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有机统一的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 内容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在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同时,使社会更加和谐;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处理大量的非对抗性矛盾,协调好各个社会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团结,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比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提出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现阶段我们共产党人和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完全一致的。最理想的和谐社会,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继续努力地使社会日益和谐。因此,即使我们在将来实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也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奋斗。
2.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重大命题与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表明我们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这不仅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大飞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有机统一的。科学发展观是从发展理念、发展思路等方面来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这是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它强调的是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注重的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发展的和谐与完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从社会关系、社会状态方面反映和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这是从和谐的角度促发展。它强调的是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合理性和稳定有序性,注重的是对人的利益充分保护,使人的价值充分体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以求在和谐中推进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中得以实现。发展是和谐的基础,统筹是和谐的要求,兼顾是和谐的保证。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可见,只有坚持整个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条件下,逐步理顺经济社会的各方面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各项社会事业更加蓬勃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完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持续巩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只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完成和谐创业、和谐安邦、和谐兴国的伟大使命。
二、"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原则要求
所谓"和谐导向型"改革就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总要求,一方面各种改革的全过程要能充分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体制要能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具体而言,"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原则要求有以下几点:
1.以法治财与民主理财
民主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民主,离开法治,就无所谓民主。同时,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如果民主不复存在,法治也就荡然无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而法治则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民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在公共财政建设中,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这既要进一步扩大政治民主,实现民主理财,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财政治理的空间,实现阳光财政;又要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 法律 规范,去凝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识,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财政法律秩序,以加快我国公共财政的法制化与法治化进程。
2.树立新的"政府市场观",实现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新的"政府市场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能干的事由市场干,政府一般不干;市场不能干的,政府必须干;市场暂时无力干或干不好的事,必须要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来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仍处于市场转型期,市场机制还很不成熟,我们一方面要从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计划经济思维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除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政府还需为市场的有效运行而付出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多的努力。在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政府应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逐步均等化,既防止"缺位",也防止"越位",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社会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致力于市场机制的和谐和经济运行的和谐。
3.树立新的"公平效率观",实现和谐发展
在改革深化、发展取得相当成效的今天,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求任何改革步骤与政策措施都要树立贯彻新的"公平效率观",落实和谐社会特征中的"公平公正"。公共财政改革仍应在微观初次分配上注重"效率优先",但随着社会物质财富逐渐丰富和收入差距的相应扩大,应逐步注重公平、公正的要求,在宏观上注重国民收入(GDP)再分配的调整。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共财政的建设中要有思维创新、政策创新、手段创新,做到在和谐中追求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和谐,发展为先,和谐为重。
4.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当前,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应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公共财政改革中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就是在牢固、壮大、发展公有制的前提下,在财税领域内转变计划经济时期下的所有制歧视观念,并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职能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和 科技 税收制度等。
5.和谐处理社会的非对抗性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社会矛盾,但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些矛盾并不是处于对抗和冲突之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非对抗形式解决。在公共财政改革中,应有意识地发挥税收杠杆或转移支付对国民收入(或GDP)再分配的导向功能,和谐处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非对抗性矛盾,使得矛盾的各方能够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建立"和谐财政"的具体举措
"和谐财政"是"和谐导向型"改革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具体反映。和谐财政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公共财政的目的是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的;二是公共财政本身运行是和谐的。建立"和谐财政",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体制和谐
(1)建立和谐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财政独立的一级财政地位,从而确保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分税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如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过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足,造成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不和谐;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和谐;税权过于集中,征收管理权限交叉,地方间财税竞争引发了地区间关系的不和谐等。
要建立和谐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度,首先应按政府职能范围和谐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是:由全国居民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外贸管理、全国性的立法、司法、 教育 、科学技术、宏观经济稳定、调节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分配等;供本地区居民享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包括地区性 交通 、警察、消防、教育、环保、绿化、城市供水、垃圾处理、公园、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等;具有跨地区"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和工程,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我国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应为:将涉及省级资源配置和区域范围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划为省级政府的支出职责,并根据精简政府层级原则,省、市、县的分级体制必须实行层次化管理,如地区性交通、治安、消防、基础教育、环保、城建、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支出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这些事权不划归乡或区负责,这是因为行政乡的规模小、实力弱,财政管理水平低,不可能承担太多的事权。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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