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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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理论更新应有的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 发展 ,国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加强。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要求财政理论更新,面向实际、面向未来。面向世界。
如何更新财政理论,有不同的思路。有人主张以计划经济 时代 的国家分配为基础,借鉴部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理论。有的主张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按 中国 的国情使之本土化。这两种思路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重视借鉴利用已有的财政理论为中国的新形势服务。但两者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分配论",已形成其特定的理论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容:如只强调国家对财政的作用,忽视共他因素对财政的作用;只强调财政"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忽视人民的需要。思路偏狭。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理论,对我国经济转轨后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特别是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争论和对财政公共性的强调,让长期禁烟于计划经济思路的人耳目一新。然而,西方财政理论毕竟是特定 历史 条件的产物,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如社会契约论和交易费论不能解释我国的财政历史。在服徭役中起义的陈胜吴广,决不会同秦二世一起讨论如何节约交易费。要求均田免粮的李自成不可能同明王朝达成皆大欢喜的契约。西方财政理论中关于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法也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只是执行机关,不能以政府取代其他权力机关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财政是对人类历史上财政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应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 方法 的前提下,借鉴利用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包括中国历史上的、外国的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依新形势 总结 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理论定位在高于或优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借鉴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够,还要创新,即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的要求进行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统一,或者说,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效益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按邓小平同志的总结,至少有四个不同的特点:即公有制占主体;共同富裕;按劳分配;生产力的发展比资本主义决。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比,至少有以下不同特点:经济活动市场化;生产要素商品化;利益主体多元化; 企业 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经济活动法制化。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共同点至少有四个方面:(1)都重视人民大众的作用,前者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后者强调人民是市场的主体。(2)都重视效益,前者强调发展生产力,后者强调资源配置优化。(3)都重视社会公平,前者强调共同富裕,后者强调社会成员都享受社会保障。(4)都重视法制环境,使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秩序。
社会主义财政理论的构建,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点的要求,其根本点是以人民为财政制度安排的主体,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效益性,去满足国民的公共需要。简言之,比国家分配论和西方财政理论更重视广大人民的财政权益和社会效益。
二、当代财政本质特点及其取向
财政本质特点是财政最基本的理论。它要说明财政是什么,存在的意义何在?发展取向如何?对财政理论和制度发展完善起着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众所周知,财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发展过程。其间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三种社会形态。我国则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一历史阶段,财政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 规律 。揭示财政的本质特点,一方面要总结各历史阶段带共性的本质特点,特别是决定财政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另一方面要总结财政发展演进的规律和取向。
传统的对财政本质表述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表述只强调国家对财政的作用,既未说明决定财政的主要因素,又未说明财政发展应有的取向。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涉及财政本质的 问题 没有讲清。
财政历史表明,决定财政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至少有三点: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和扩大,它为财政的存在创造了可能。二是国民的公共需要。它是财政存在的原因。三是人民的革命斗争。历史上的财政支配权都被统治者所掌握,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对人民横征暴敛,激起人民的反抗斗争,引起政权的变革或交替,也迫使统治者整顿吏治、减轻赋役,改善财政管理。
历史表明,财政的本质问题是财政支配权由谁掌握,为谁服务,如何服务。历史上财政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以公共需要的名义,向社会成员征取人力、物力、财力,满足其生活和巩固统治地位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本质是:以人民为财政的主体,以有效地满足国民公共需要为运行的目标,即以人民性、公共性、效益性为特点和取向,以体现社会主义财政应有的优越性、先进性、 科学 性。为什么以人民为财政的主体,而不以国家为主体呢?
第一,国家和财政一样,历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一是指按地域划分的国民。如中国包括大陆、台、港、澳等地区,这是历史形成的。二是指中央。如国家税务局是相对地方税务局而言。三是指政权机关。国家主体论,是取第三重含义。这一含义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大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的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 现代 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财政都应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第二,国家对财政发展的推动作用远不如生产力和人民。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它在财政运行中主要是起强制实施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在一无所有的地方,皇帝和其他暴力一样,丧失自己的权力,在虚无中不能产生任何东西"。国家和财政都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进步,财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是靠广大人民的奋斗去实现的。
第三,宪法和党的文件规定人民是国家和财政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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