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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8 16:57:36

 内容 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 问题 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 法律 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从深层原因 分析 ,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 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权 人民主权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发展 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2)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3)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4)形式 科学 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5)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仅此而已。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问题都要做出规定。

  二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在1995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修改。就这三个税收法律来说,也并不完善,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补充。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应当予以统一。税收基本法及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税收法律,是税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犹如建筑物中的框架和栋梁,是税法体系中的支柱。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只是围绕支柱和框架而设立的各种模块结构。只有零散的模块结构而没有框架支柱,一个体系无论如何是建立不起来的。从现在的立法情况看,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等,可以说也基本没有制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没有制定出一系列与其地位相当的实体法,程序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除上述极少数的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立法现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尽管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税收的种种问题、方方面面已作了规定,但远没有达到税法体系建立甚至是初步建立的要求。

  其次,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税法的立法,为什么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同对税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关。

  关于税法的性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学术界存在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德国的奥特。玛亚和阿尔泊特。海扎尔。租税权力关系说从传统行政法学派的观念出发,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租税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公民的地位对等,行政机关不享有优越地位。租税债务关系说在强调公民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里不去评判这两种观点的是非曲直,但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立法观念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反映出租税权力关系说的影子。这种观念是导致大量行政立法而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正确回答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税法的性质和地位。

  ①"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 政治 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RU/右上〗③〖,RU/右上〗这些概念的共同之处,都是只说明了国家的征税权一个侧面的含义,引伸出来的仅仅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对纳税者的权利给予足够充分的关注。如果从法治论、宪政论和人权论出发来理解税收的概念,就应以维护纳税人、国民的福祉为核心内容,让国民承担纳税义务须以国家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用租税为前提,不能以割裂征收与使用的统一的观点来构筑税的概念。

   现代 租税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根据这种学说,人类在 自然 状态中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共同生活,以合适的 方法 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但是自然状态也有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没有保障。为了结束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于是建立了国家和政府。个人让渡给国家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但是,人们根据契约建立的社会公共权力不能超越"公众福利"的范围。政府是为社会成员而保管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没有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处理他们的财产,否则它就违反了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为了确认、保障主权在民,国家的课税权、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只有经人民的承诺,国家方可行使其税收权力。租税的赋课、征收必须基于由民意机关制定的税法的规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鼓舞下,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首先在英国接着在其他国家发动,其中反对国王横征暴敛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无法律则无课税"、"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的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或称租税法定主义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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