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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大范围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奠定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随着我国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的税制体系不健全、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薄弱的 问题 逐渐暴露出来。当前必须做好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的工作。
一、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新税制经过几年运转,逐步形成了一个基本稳定的税制格局,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来自流转税的税收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94年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71.58%,1995年为69.22%,1996年为66.88%,1999年为70.1%.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是当之无愧的主体税种。
(二)所得税收入比重比较低。1994年我国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率为20.63%,1995年为22.36%,1996年为23.28%,1999年为18.1%.这反映出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偏低。这与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比重大于流转税比重的状况恰好相反。
(三)财产税类设置不齐全。我国 目前 税收制度中财产税类税种设置尚不齐全,已开设的财产税种只有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目前这些税种的收入总计仅占税收收入总量的几个百分点,而一些调控必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等都未开征,一些已经开征的财产税种又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四)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收费制度,并局限于城镇范围,分省市区域运行。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 发展 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以费代税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而社会保障税的缺位则在客观上 影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农业税制严重老化。现阶段我国农业税基本上是按每户的田亩数征收,而每户分得的田地数则是由家庭人口多少来决定的。而农业特产税则是一种农业的产品税,对农业产品收入进行总量的税收调节。此外对农民的收入还要征收村提留、乡统筹等各项费。我国现行 农村 税收制度老化与农村大量的行政收费并存反映了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
二、现行税制对收入分配调控 分析
对我国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控功能中的作用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流转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体现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流转税在实现财政收入目标上具有突出的优点,在促进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上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收入分配调控中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因为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并不是对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直接征税,无法完全体现社会收入分配中"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收入分配原则。因此,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意义上说,流转税对经济的调控的基点是立足于经济公平,而不是社会公平。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中,这种特征更为明显。
1.增值税具有典型的税收中性的特征。 现代 税收制度中,增值税已成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征收的税种,具有典型的税收中性的特征。从税收 理论 上讲,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和难以防止税负转嫁的特性。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和产量的变动来完成的,这又与商品的供求弹性和需求弹性直接相关。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强性较小,而奢侈品的需求强性较大,这就决定了生活必需品的购买者承担大部分的税负。因而具有累退性又易于税负转嫁的增值税难以真正体现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增值税不论是由作为生产者的 企业 负担,还是由作为最终消费者的个人负担,一般都不具有直接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2.现行消费税调节不具有普遍意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销售或消费支出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种的统称。因此,在不同的消费支出水平情况下,消费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消费税的实施也难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发挥调节功能。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使某些已属于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调节。二是,现行消费税税目的设置已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消费现状,至使消费税的调节发生了错位。"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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