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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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内外资 企业 所得税制
从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看,虽然有些国家制定了一些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和本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的国家并不多见。为适应市场 经济 体制不断完善的要求,解决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 问题 。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过程可以看出,统一企业所得税一直是改革的方向。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自1991年7月1日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而言,自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一直是沿着统一的方向进行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只不过是完成我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最终过程。统一后的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之间在纳税人认定标准、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不再有任何区别。
从 法律 级次上看, 目前 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无论是从依法治税的需要,还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看,都应采取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制定新的所得税法。
二、规范纳税人的认定
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外资企业则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多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有利于相对合理地处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建议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以法人作为认定标准。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在30%~40%之间, 发展 中国 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不超过35%,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已低于30%。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对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四、明确所得税税权的划分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由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这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做法,违背了分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难以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地区割据、经济封锁,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不利于政府财力的增加。而且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权以各种方式重组的进行,企业隶属关系几经调整变得日渐模糊而复杂,很多企业的资本构成已呈多元格局,很多股份制企业究竟算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很难确定,造成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在征管权限上扯皮,给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带来许多困难。
笔者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设定为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人中央国库,由中央确定分享比例,然后按一定比例将收入分成给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和解释权在中央。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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