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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两法合并解决了因 企业 "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问题。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FDI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表明两法合并对FDI会产生短期影响,至于是否会改变长期 发展 态势是由综合因素体系决定的,因此,今后要注意防范税收累积效应。
[关键词]两法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FDI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截至2007年,利用外资累计超过7 500亿美元,连续15年保持发展 中国 家首位,为中国 经济 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内外资企业长期适用两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不利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一、两法合并对FDI的税收政策变化解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税率有所降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新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就非优惠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下调5个百分点,但对于实行特区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名义税率则有所提高。新税率最终确定为25%,主要是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据普华永道调查,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目前确定的25%的适用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二)比照其他国家标准,统一税前扣除
1 业务招待费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性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全年销货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10%o;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税法所规定的对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可能要增加一部分税收成本。其他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均按实际发生额的比例扣除,美国对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2 广告费支出按比例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则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按比例扣除主要是因为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这一新规定可能会加大化妆品、食品饮料、保健品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成本。
3 公益性捐赠按比例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规定在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统一采取按比例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提高了比例,对外资企业来说,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中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境外,15%来自国内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中国国有企业参与捐赠慈善事业的只占1%。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也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 台湾 地区为10%。
(三)调整优惠方向,引导产业发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政府工作的重点要放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降耗和防污减排上来,防止片面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许多优惠政策上体现了这一精神。
1 对投资于环保和研发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新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如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三";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更加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科技竞争力。
2 取消加工出口的优惠政策。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的取消,对出口加工型的企业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3 取消新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通常所说的"两免三减半"优惠。这一优惠政策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实惠,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造成外资税收的大量流失,尤其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的规定。
4 在特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免二减三优惠"。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保持五个特区外商投资的稳定性。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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