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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国内外税收政策主动空间的比较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7 23:03:58

  【摘要】本文从政府角度出发,通过税收主动空间的国际比较,指出 中国 现行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为我国税收 法律 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税收空间是征纳双方博弈均衡的结果,包括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其中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 经济 的 发展 ,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更具有导向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进程加快了跨国公司的国际流动,提升了中国对国际经济的参与度和依存度。至2006年5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 企业 56860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54.14亿美元(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资司)。然而,据商务部外资司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55%处于亏损状态,全国50多万家外资企业,每年亏损金额为1200亿元以上。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促使我们反思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跨国公司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却不断追加投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行市场渗透战略,尽管中国市场目前购买力和整体环境并不是很理想,但跨国公司从其全球战略出发,尽其所能抢先占领中国市场,以期将来获得可观的回报;二是这为跨国公司利用中国政府所给与的政策空间,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如果第二种情况居多,就应认真审视中国政府主动提供的税收空间,并将与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税收空间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以求调整税收空间中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主动空间比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的精髓之一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依法纳税外,还有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下进行的。从立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可以利用的空间有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之分。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同时,作为纳税无偿给付的一方,纳税人必然会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税法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实务。由于税法本身的缺陷和时间上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漏洞空间,需要立法者被动地随着税收实务的变化加以完善和补漏,这样的空间可以称之为税收政策的被动空间。 
  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笔者选择各个国家均有的主体税种,以区域性优惠、产业性优惠以及投资优惠政策为对象进行较为详尽的比对。 
   
  (一)区域性主动空间比较 
  中国现行优惠区域主要包括特定地区和西部地区。对特定地区的优惠主要是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经济技术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标准时给与的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设在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3个省、市、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际上,为鼓励或帮助特定区域发展,各个发达国家也给与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93年政府拨款25亿美元用于税收优惠补贴。康涅狄格州对向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五年所得税,再投资继续享受减免五年所得税优惠;法国对发展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公司大约减了80%的税收。1984年在老 工业 区新建公司或企业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3年,期满后仍享受减半征收待遇。在洛林、诺尔加莱重点改革区设立"无税特区",3年内免征企业地方税、公司税、所得税、劳工税及其它社会杂税和分摊;而德国对落后地区企业给予地方税减免,对特别开发区新办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发展经济的基本理念,还引导着资本的流向。通过几年的实践,这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以及经济发展所取得的绩效众所瞩目。同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产业性主动空间的比较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使经济运行越来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企业制度、企业组织结构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又进一步推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经济的普遍增长。 
  1.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给与的主要优惠 
  (1)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企业才享受15%的低税率,其它地区一律为3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2)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免征所得税。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国家对高新产业技术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企业科研。美国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政府还设立了总额达7亿法郎的"国家启动资金",资助生物技术、电讯和多媒体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给予50%的补贴。 
  (2)鼓励风险投资。对于风险投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用于投资,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在法国,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的税收。对于软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3)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美国除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外,还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在日本,国家财政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 电子 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韩国则规定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 
   
  (三)投资的主动空间比较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同样被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采用。中国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若再投资开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在海南获取的收益再投资于海南的,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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