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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现状出发, 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对策。
关键词:完善;个税收入;调节功能;对策
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确实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功能所收到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而对一些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隐蔽性大的阶层,往往没有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出发点相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 发展 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随着改革开放后与外国的交流,到我国工作的外国人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要制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 法律 法规。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免征额规定为800元。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同样适用。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开始建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屡次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进行修改,使得个税与居民的收入越来越息息相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1.33%上升至2004年的6.8%,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0.5%,是同一时期涨幅最快的税种, 目前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这表明个税收入对我国税收总收入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薪阶层,而那些收入来源多而隐蔽的高收入阶层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见得多。税源的流失,除了不能有效地调节"贫富分化"的 问题 外,还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
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度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有65%是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对工薪阶层征收个税直接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个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在工薪阶层上发挥地淋漓尽致。所以说,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收入有直接的影响。
据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约占总人口20%的富裕人口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而在美国,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50%的联邦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并未真正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反而有"劫贫济富"之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高收入群体,而这些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出现了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由公开向隐蔽化发展,由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的趋势,使得高收入群体收入隐性化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国家的职能部门对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掌握,导致一部分税源白白流失。
国际上通常用来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基尼系数我国已经达到0.4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这一指标有力地反映出我国的贫富差距过大,本来应该富人多纳税的税种却是工薪阶层成为主力,而高收入阶层的隐蔽性收入却不用纳税,这是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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