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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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 发展 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进,建筑安装业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增长点之一。但由于建筑安装行业具有管理特殊、跨区域性、工程周期长和成本核算复杂等特点,建筑安装 企业 所得税一直是地税征管的一大难点。为全面掌握和有效解决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 问题 ,促进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可持续增长,孝感市地税局结合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采取深入纳税户走访、与税收管理员座谈、查阅日常税收管理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以孝感市为主的20余家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财务核算、所得税征管等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对该市乃至全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剖析,并结合征管实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 方法 。
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缴及收入概况
(一)主要征管措施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对建筑安装企业要求其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对账簿健全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簿不健全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10%左右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2.以票控税和项目管理相结合。在建筑安装企业或项目经理开具建安发票收取工程款项时,按事先核定的预征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律以工程项目为对象,指定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实施项目登记、建立项目台账和进行税款征收管理。
3.内管和外征相结合。对外来从事建筑施 工业 务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除对其进行必要的登记外,对其《外出经营证》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协助其机构所在地(核算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对外来没有持《外出经营证》的,则要求在本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征管范围。对本地外出建筑安装企业及项目经理,按照政策规定开具《外出经营证》,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4.预征和结算相结合。在建筑安装企业或项目经理开具发票时,即从源头按事先核定的征收率预征税款;待年终或工程项目结算时,再对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所得税收入情况
从近三年孝感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款缴纳(扣缴)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可以看出:1.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收主体作用突出。每年提供地方税收占建筑业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3强(约7000万元左右)。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和比重明显偏低。尽管近三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其年总量(仅为300万元左右)仅占其年提供地方税收总额的4%-6%,总量和比重远低于其提供或扣缴的营业税收入。
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安装业管理上的特殊性和财务核算上的欠规范性,给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了严峻挑战。主要表现为:建筑安装市场竞争激烈,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前期运作复杂,成本较高;施工项目经理一般挂靠建筑安装企业,借助其经营资质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安装企业大多不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依靠项目经理承包工程的产值保住经营资质,并通过向项目经理收取项目经营管理费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工程建设投资方与项目承包经理私签"鸳鸯协议"(即双方按照工程招投标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签定承包合同外,另行签定一个私下协议),要求施工方压价让利(压价幅度一般为工程中标总价款的7%-15%),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施工方的实际赢利水平,并导致中标合同价款和行业既定工程定额有名无实;建筑安装企业收取的项目经营管理费收入总额较为有限,其账面经营亏损或微利,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所得主要归项目经理所有和支配;项目经理只进行简单流水核算,实际赢利难以查实:"权责发生制" 会计核算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个体私营采购对象提供发票不完整、不及时,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建筑工程决算报告相对滞后,等等。这些都给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增添了难度,给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了挑战。
(二)挂靠经营工程项目经理的所得税征管政策比较模糊,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困扰。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对外承接工程时,打的是有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牌子,其工程项目一般也是在所挂靠企业的协助、监督、管理下完成施工。虽然建设投资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一般先拨付到项目经理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账户上,但在建筑安装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后,余额全部被项目经理提走,工程项目经营成果主要归项目经理所有和支配。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对挂靠经营的工程项目经理,是将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先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然后对项目经理个人所得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将其收支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仅就项目经理个人所得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 目前 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 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效果,导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比重较低。
(三)地区之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畸轻畸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税负不公。一是同行业所得税征收标准(核定预征率)不统一。据调查,由于全省各地 经济 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所得税预征比例也呈现出高低不同的格局。表现为省会城市低于地级市,市低于县;外来企业低于本地企业;经济发达地区低于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二是不同赢利水平的企业之间所得税预征比率"一刀切"。该市税务机关在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征比例时,没有因企制宜适当拉开档次差距,存在"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利润高低一刀切"的现象,即所有建筑安装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工程量多寡、利润水平高低,全部执行同一个预征比例。这导致利润率高、效益好的企业税负畸轻,企业所得税未能应收尽收;而一些利润率低、效益不好的企业,税负畸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不 科学 ,造成各建筑安装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苦乐不均,进而影响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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