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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关于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思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5 15:46:53

 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但由于税收管理员落实不到位等种种原因,税务机关相当一部分人员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管户不清、税源不明、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 问题 相当普遍。

  加强税源管理需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解决好税源控管的弱化问题。为此,税务部门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解决实际管理工作中许多 企业 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的弊病,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即税务机关要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另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这次新《征管法》中也已有明确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成效如何,关键在税务部门。一些地方推行"工商税务联合发证"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 目前 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与"管事"、"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管理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税源管理责任到人,谁管理,谁负责到底。为加强对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控管、打击和清理,基层税务部门可专门设置由三人左右组成的清查小组实施该项工作。同时为确保责任人制度的落实,必须强化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1)税务登记准确率(包括漏管户考核率);(2)纳税申报率;(3)征期入库率;(4)催收催报率;(5)发票核查率;(6)稽查处罚率;(7)强制执行率;(8)举报案件查结率;(9)查补入库率;(10)撤消(复议)率。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转变观念,树立大稽查意识,将对税源户的稽查纳入日常稽查范围,把工作做在平时。坚持管税与管票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为稽查提供监控依据。树立"重点稽查"的意识,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又确实难以查找的非正常户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力度,对漏征、漏管户,一经查处,都必须进行补税和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绝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严控税源流失。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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