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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俄罗斯的两种主要税收国际协调方式--税制改革和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税制改革以减少税种,简化税制结构、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特点;国际税收协定的 内容 既符合世界各国税收协调趋势,又兼顾俄罗斯国情。在此基础上, 总结了俄税收国际协调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字:俄罗斯 税收国际协调税制改革 国际税收协定 借鉴
当前,随着 经济 全球化的 发展 ,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国际协调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俄罗斯作为经济转轨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税收国际协调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一、俄税收国际协调方式一--税制改革
1999年以来,俄罗斯政府适应国际税制变化潮流,颁布了新的税法典,采取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举措,积极主动地进行税收国际协调工作。
1999 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第一部分生效,取代了1991年12月27日通过的《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法》(该法第18条第2款和第19、20、21条除外)。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税收管理程序,规定了俄罗斯税收体制的基本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联邦政府的税收立法权,而收缩了地方政府的税收。自此,俄罗斯的税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体现出减少税种,简化税制结构、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征。
2000年7月,《税法典》第二部分获得通过,同年8月始生效。该部分是对各主要税种的具体规定和细化,主要涉及新的增值税法、货物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 社会 保障税法四个关键性法案。通过改革,大幅降低了税率,并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原有的12%、20%和30%三档累进税率,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实行13%的单一税率,这是整个欧洲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此外,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如特定的利息收入、博彩收入等)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 2002年俄政府把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5%降为24%。
除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以外,俄罗斯其他税收制度也有很大的改变。最突出的就是在俄罗斯纳税主体实现了统一。不分外资 企业 和内资企业,不分大企业和小企业。税收标准也是完全统一。这样税收管理官员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减免税收,这样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税收中的腐败的发生。
俄财政部副部长阿列克谢•乌柳卡耶夫在2005年11月下旬参加国债控制 问题 代表大会上表示,未来几年内,增值税税率可能从现在的18%降至13%.统一社会税率也将逐年以2%~3%的速率递减。[1]
此外,俄总统普京在2006年年初表示,俄政府将继续进行税收改革,以进一步简化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普京曾在有关文件上明确指出:新的税制改革将致力于促进良好住宅市场的形成,使普通人能够承受得起房价,并促进医疗卫生和 教育 事业的健康发展。他还指出,税收 法律 条文应避免模棱两可,要明确界定合法避税和逃税。并指出统一社会税、 自然 资源税、增值税税制等是下一步税改的目标。[2]另外,俄政府计划在2007-2008 年,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同时对不动产征税。
俄罗斯税制改革改善和治理了税收环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而国家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2001年,也即个人所得税改为单一税当年,俄罗斯该税种收入增长46%,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增长28%,2002年1至5月,该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 [1]
俄罗斯税制改革不仅为俄罗斯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还大力促进了税收国际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罗斯经济国际协调进程。
二、俄税收国际协调方式二--国际税收协定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俄罗斯在其税收国际协调中积极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况
1956年,苏联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海上商船航运业避免重复课税协定,这是俄罗斯 历史 上第一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从1978年起,随着有关法律文件的出台,苏联顺应形势发展潮流,开始全面加入国际税收条约。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苏联就与外国签署了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重复课税的17个双边税收协定和两个多边税收协定。截至1998年,俄罗斯已经与38个国家签署了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一系列的特定国际税收协定(参见表1)。
表1与俄罗斯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及有关资料[4]
序号 国家名称 税收协定签署时间 税率(%)
股息 利息 版权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
1 奥地利 1981年4月10日 0 0 0
2 塞浦洛斯 1982年10月29日 0 0 0
3 意大利 1985年2月26日 15 0 0
4 西班牙 1985年3月1日 18 0 0
5 英国 1985年7月31日 0 0 0
6 马来西亚 1987年7月31日 15 15 10;15
7 比利时 1987年12月17日 15 15 0
8 印度 1988年11月20日 15 15 15;20
9 越南 1993年5月27日 10;15 10 15
10 保加利亚 1993年6月8日 15 15 15
11 卢森堡 1993年6月28日 10;15 0 0
12 爱尔兰 1994年4月29日 10 0 0
13 中国 1994年5月27日 10 10 10
14 蒙古 1995年4月5日 0 0 0
15 阿尔巴尼亚 1995年4月11日 10 10 10
16 白俄罗斯 1995年4月21日 15 10 10
17 加拿大 1995年10月5日 10;15 10 10
18 丹麦 1996年2月8日 10 0 0
19 德国 1996年5月29日 5;15 0 0
俄罗斯的大部分国际税收协定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范本。例如,《OECD范本》中对外国常设机构是的界定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各种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及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俄罗斯在许多税收协定中,用于商品存放、展出或供货的场所,营销和广告活动,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都不算作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这符合《OECD范本》规定。
(二)俄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此处,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俄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1.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范围,二是税种的范围。
在人的适用范围上,俄罗斯政府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按照OECD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进行规定。如俄罗斯与我国于1994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第一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这与两个范本的规定相一致。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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