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六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法的效力范围
1.通常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3.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二、法对人的效力
1.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2.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A.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B.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
(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2)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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