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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十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18 21:02:50

  (一)A县的陈某、刘某合伙将同村女青年付某拐骗到外省B县,在B县经人贩介绍卖给C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C县公安机关报案。C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ABC县公安机关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吗?简述理由(9分)
2.C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分)
【答案要点】
1.A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县。(3分)
B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3分)
C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C县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3分)
2.C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分)

  (二)民警赵某在甲地火车站附近发现佘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查获日前发生的一起抢劫案的被抢物,佘某闪烁其辞,于是赵某将其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是E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E省丙地犯奸杀张女一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甲地公安局意识到案情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佘某,公安局拖延2天后才让其会见。
【问题】
1.如果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分)
2.甲地公安局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6分)
【答案要点】
1.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王某有罪,依然可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4分)
2.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
①在讯问完毕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1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分)
②佘某的委托律师要求会见委托人,2天后才获准会见。(1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分)
(三)某日凌晨,张某和王某(女)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被当场抓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刀。因侦查需要,侦查人员要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伤害状况,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要点】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天后才安排会见。(2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分)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2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但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分)
也就是说强制检查人身,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2分)
(四)某日凌晨,张某和王某(女)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对两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时,证人李某、赵某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要点】
1.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的做法不对。(2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分)
2.让证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做出一致陈述的做法错误。(3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3分)
(五)某晚,张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便逃往外地。王某苏醒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告诉王某法院无权管辖,让王某自己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
指出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简述理由。(10分)
【答案要点】
1.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1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分)
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警和控告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2分)
2.检察院的做法不应该是,建议公安局立案。(1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分)
3.法院的做法不应该是: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自己找公安局处理。(1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六)2005年8月17日,K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陈某取保候审,2006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检察院于8月16日决定继续对陈某取保候审,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问题】
1.K县公安局是否应当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简述理由。(6分)
2.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执行机关K县公安局是否应当通知检察院?(4分)
【答案要点】
1.K县公安局没有必要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3分)
因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3分)
2.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K县公安局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通知原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即K县检察院。(4分)
(七)案情: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的私人住宅。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由局长王某任组长侦破此案,在侦查阶段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局局长是检察长的弟弟,要求公安局局长和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
问题:
1.公安局局长是否应当回避?(1分)为什么?(2分)公安局长是否应当回避的事项应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2分)
2.检察长是否应当回避?(1分)为什么?(2分)检察长的回避问题应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2分)
【答案要点】
1.公安局长王某应当回避。(1分)公安局长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张某的近亲属,应当回避。(2分)公安局长是否应当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分)
2.检察长张某应当回避。(1分)因为张某是本案的被害人。(2分)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分)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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