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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申请赔偿期限、国家赔偿的范围
1997年4月17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到胡丙利所开办的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要对胡丙利进行处罚。次日下午约六时许,胡丙利约韩某等三人到芳花园吃饭,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经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丙利缴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一份。饭后,韩某与胡丙利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伤情经宝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宝丰县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对胡丙利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丙利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已罚的150元退还给胡丙利。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
(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正确答案]
(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考点集成]
关于申请赔偿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作出了规定列举的几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的规定。
案例2 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将其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因检察院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上缴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项,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其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刑事赔偿的程序,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3
案情:甲因遭受乙的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在公安侦查阶段,甲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为什么?(2分)
2.甲能否要求乙支付因住院产生的住院费用?为什么?(1分)
3.甲能否要求乙支付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费用?为什么?(2分)
4.甲能否要求乙支付甲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为什么?(2分)
5. 甲能否要求乙支付甲医治精神恍惚而支出的费用?为什么?(2分)
【答案】
1.可以。(1分)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启动,被害人即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1分)
2.能。(1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住院费属物质损失。(1分)
3.能。(1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陪护费属物质损失。(1分)
4.能。(1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误工费属物质损失,而且是必然遭受的损失。(1分)
5.能。(1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医治费用属物质损失。(1分)
案例4
案情:白某(20岁,工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某日,白某聘请的律师胡某和白某的舅舅朱某向公安局口头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白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将不予批准的情况于收到申请后的第8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白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题:
1. 胡某和朱某是否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分)为什么?(2分)
2. 口头申请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分)为什么?(2分)
3.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的第8日口头通知律师不予取保候审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分)为什么?(2分)
【答案】
1.白某聘请的律师胡某(1分)和白某的舅舅朱某(1分)均无权申请取保候审。只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分)
2.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无论由谁申请取保候审,都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申请。(2分)
3. 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2分)
案例5
案情:
1.李某抢劫案,因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2.高某故意伤害案,高某被批准逮捕。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4.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问题:上述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案例中,侦查机关的哪些做法存在问题,为什么?(10分)
【答案】
1. 侦查机关拒绝转交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符合规定。(1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1分)
2. 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不符合规定。(1分)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1分)
3. 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于法无据。(1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权利。(1)
4. 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违法程序规定。(1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1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1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1分)
案例6
案情:某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王某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先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朱某进行了讯问,因杨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即采取不让其睡觉的体罚方法获取了杨某的口供,按照杨某的口供,张某、王某在杨某家中提取了抢劫所用的匕首,并根据杨某供述的抢劫地点调取了被抢劫银行的监控录像。
问题:
1.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2分)
2. 根据朱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3分)
3.根据杨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3分)
4. 按照杨某的供述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2分)
【答案】
1.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局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排除之列。(1分)
2.根据朱某的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分)
3. 根据杨某供述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1分)侦查人员以变相刑讯的方式取得的供述,应当被排除。(2分)
4. 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局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排除之列。(1分)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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