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一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问:依照 《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案例二】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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