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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案例题及答案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31 23:52:36

  【案例一】

 

  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

 

  【参考答案】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 、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

 

  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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