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H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自诉人L向法院提出自诉:N有捏造事实诽谤L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N的刑事责任。被告人H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在接到控告材料后,安排刑庭审判员对自诉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并对N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经重新鉴定,确认匿名信封上的字迹不是N书写的,导致N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近3个月。
请问:对H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参考答案】行为人H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本案中,H身为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对诽谤案件的证据材料,安排刑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有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为防止自诉案件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经其和刑庭审判人员讨论后,决定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H在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到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没有违反职责义务。虽因原鉴定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导致后来的鉴定否定了原鉴定结论,从而使N被错误关押,也不能据此认定H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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