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考证 > 出版资格

2018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点练习及详解(1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17 20:56:57

  多项选择题

  38、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A.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B.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试题答案:ACDE

  ☆☆☆☆☆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9、出版物成本中的期间费用包括( )。

  A.制版费用

  B.出版损失

  C.营业费用

  D.管理费用

  E.财务费用

  试题答案:CDE

  ☆☆☆☆☆考点2:出版物成本的总体构成;

  出版物的全部成本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如下图所示:

2018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点练习及详解(13)

  ☆☆☆☆考点5: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的成本而必须从当期收入中扣除的费用。就是说,这些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是一次性在当期收入中直接扣除,但在预测或者核算某一出版物品种的成本时,却应该将它们按一定方式分摊计入。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1.管理费用

  这是指出版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譬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由出版单位统一负担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统筹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提取的出版单位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税金(主要是以财产税为主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诉讼费,无形资产摊销,等等。

  2.财务费用

  这是指出版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譬如:为贷款、发行债券等资金筹措活动而支出的利息,外汇业务的汇兑损失,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等。

  3.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又称“销售费用”,是指出版单位为出版物发行过程中各种活动支付的费用。譬如:发行部门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发行部门的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宣传推广费、展览费,包装费、运杂费、仓储费和呆滞损失,等等。

责编:曾珂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