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坦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30:40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坦白
(一)坦白的概念、处理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有坦白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坦白和自首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自首和坦白存在以下相同之处: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都要求犯罪人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但是,也必须看到,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对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在因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才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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