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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渎职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6:26:31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
 
  (1)导致1人以上死亡;
 
  (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
 
  (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的失后果,即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因果联系。
 
  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一)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的对象应当包括上述三种秘密,而不应仅指绝密而言。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接触国家秘密的可能,因而存在着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按本罪处理。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一)概念
 
  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2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60%,或者使用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的。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次,因严重不负责与被诈骗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再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认定
 
  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如上所述,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其经济利益。
 
  七、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员、学生的招收制度;
 
  2、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3、 3、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4、 主观方面是故意。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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