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6:26:10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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