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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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抗拒。抢夺行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抢夺未遂论处。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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