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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危害行为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8 16:01:14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危害行为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2)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注意: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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