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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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
容许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最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但刑法分则规定的不一定是实行行为;
例: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
甲听乙说"丙犯罪了",甲明知是假消息,仍然予以传播。
(2)须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没有增加法益危险的不属于实行行为;
例:甲看到花盆朝着乙的头顶坠落,知道会导致乙的死亡,心想砸伤他的胳
膊就行了,于是推了乙一把,花盆砸中了乙的胳膊。
(3)社会生活不容许。
例:甲希望乙做飞机坠机而亡,就买了飞机票送给乙,乙持该机票乘坐的航
班果真坠机。
2.作为与不作为
①作为,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应为,能不为,为之。
②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应为,能为,而不为。
例:救生员甲看见溺水的乙,开心的手舞足蹈,乙最终溺死;
救生员甲看见溺水的乙,跳到水中救了一半发现是仇人,放弃救助;
救生员甲看见溺水的乙,拉到岸上才发现是仇人,把乙推到水中;
路人甲看到掉入井中的乙,扔绳子扔到一半发现是仇人,扔掉绳子,乙溺死。
3.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例:甲闯红灯。
4.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甲抗税。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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