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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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物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权复制品,是指犯侵犯著作权罪而形成的复制品,即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
主体必须是侵犯著作权罪主体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著作权罪主体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仅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不再认定为本罪;但如果销售的不是自己非法复制的侵权复制品,则成立数罪。
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他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而形成的侵权复制品,并具有营利目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18条与第220条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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