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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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实际是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生效债权的执行措施,具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无权自行启动该措施。在接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该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财产查封、变价,并交付给债权人,实现其利益。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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